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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武公中规〔2025〕2号《武汉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解读

发布日期:2025-12-23 11:25:00 来源: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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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以下简称“商转公贷款”),有效防控贷款风险,提高贷款办理效率,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武汉公积金中心”)结合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实际,对《武汉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武公中规〔2020〕3号,以下简称“原《实施细则》”)的部分内容进行了修订,现就修订内容解读如下:

一、完善了贷款对象

一是与现行贷款管理办法、新建商品房和存量房贷款实施细则保持一致,明确了借款人申请贷款前的最近六个月,需在武汉公积金中心按时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且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应为正常状态;二是按照2023年11月29日《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增强发展内生动力推动经济恢复向好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武政规〔2023〕18号)中,关于“优化完善住房商贷转公积金贷款政策”的要求,取消了商转公贷款对象必须是原商贷主借人的限制性条件,即原商贷主借人配偶在汉缴存了住房公积金且符合贷款条件的,允许其配偶申请办理商转公贷款。

二、调整了贷款套数认定标准

一是依据2024年5月6日起我市执行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房屋套数认定政策,《实施细则》修订稿更新了商转公贷款房屋套数认定标准,与“认房不认首次公积金贷款”政策内容保持一致;二是完善了婚姻状况变化后的贷款记录认定标准,明确将添加配偶信息的情形纳入贷款次数统计。

三、优化了商转公贷款期限和贷款比例

一是依据2024年11月22日武汉公积金中心发布的《武汉存量房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将存量房商转公贷款期限,由“不得超过按房屋评估基准日剩余使用年限折半计算的期限”调整为“不超过房屋评估基准日剩余使用年限”;二是完善了原商贷剩余期限的认定,明确了因提前还款导致原商贷剩余期限缩短的,可按不超过原商贷初始贷款期限截止日确定贷款期限;三是借鉴外地公积金中心和我市商业银行关于存量房贷款的经验,并结合群众信访诉求,取消了商转公存量房的房龄对贷款比例的限制。

四、强化了贷款风险防范

一是进一步细化了原商贷所购住房“产权明晰”的贷款条件,明确除原商贷对应设立的抵押外,转贷住房未设立其他抵押权和居住权,不存在查封、异议、预告等其他限制性情形,且转贷人必须为转贷住房的权利人,防范产权纠纷引发贷款风险;二是转贷住房均为现房,转贷时需对房屋价值进行评估,从而合理确定贷款额度,最大限度防范因房价下行引发的潜在风险;三是贷款办理流程中,针对借款人缴存单位与实际工作单位不一致、缴存基数异常调整、缴存单位存在信用风险提示等情形,明确了受托银行和公积金中心有权要求借款人补充提供相应资料进行进一步核实,以防范违规贷款和资金使用风险。

五、优化了贷款抵押模式

优化本市商转公贷款流程,推行线上办理抵押变更,替代原第三方机构的阶段性担保,进一步减轻职工负担、提高贷款效率、防范抵押风险。线上抵押变更需满足以下条件:一是原商贷所购住房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产权明晰、无纠纷;二是转贷职工同意授权原商贷银行通过线上抵押变更预申请转抵押变更登记模式,办理商转公贷款抵押担保;三是转贷职工同意授权原商贷银行使用商转公贷款资金和差额预存资金,办理原商贷结清手续;四是办理过程中如转贷住房存在被设立其他抵押权和居住权,或存在被查封、异议和预告等其他限制性情形的,贷款申请将被退回。


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5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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