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关于延续和恢复住房公积金有关使用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解读如下:
一、关于阶段性调整异地贷款使用条件
政策延续后,2025年12月31日(含,下同)前,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对象范围扩大至全国各城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取消借款人(含配偶)须武汉市户籍的限制条件。
二、关于阶段性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
政策延续后,2025年12月31日前,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在本市购买普通自住住房的,贷款额度可按缴存人家庭当前可贷款额度上浮20%,同时不超出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贷款额度。贷款额度上浮政策与其他住房公积金贷款上浮政策不叠加使用。
三、关于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
政策延续后,职工及配偶2023年12月1日-2025年12月31日期间在本市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可在《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一年内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提取后还可按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规定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四、关于全面恢复二套房商转公贷款业务
二套房商转公贷款业务全面恢复后,本市商转公贷款的受理范围如下:
1.首套房商转公贷款:武汉地区缴存人家庭名下在本市仅有一套使用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购买的住房,且无公积金贷款记录或仅有一次公积金贷款已经结清,并就该套住房申请商转公贷款的,认定为首套住房,执行本市首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2.二套房商转公贷款:武汉地区缴存人家庭名下在本市仅有两套住房,且无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或仅有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已经结清,可以就其中一套住房申请商转公贷款,执行本市第二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三套房及以上商转公贷款申请均不予受理。
五、其他事项
1.《通知》自2025年5月1日起执行,此时间节点前已经受理(以录入武汉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为准)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仍按照原政策执行。
2.本市现行住房公积金政策与《通知》不一致的,以《通知》为准。未涉及事项仍按原政策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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