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完善武汉地区住房公积金的决策体系,保障住房公积金的安全运作,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作用,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的规定,设立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第二条: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是负责管理武汉地区住房公积金的法定决策机构。依法行使决策权,直接对本地区全体住房公积金所有者负责。 第三条:管委会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财政监督”的工作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管委会实行委员任期制。每届任期五年,可以连任。委员由武汉市人民政府聘任,原则上不超过29人。 第五条:管委会成员以住房公积金所有者为主构成:其中,市人民政府负责人、市房改、市财政、市审计、人民银行武汉营业管理部以及省直和铁路系统等部门代表及专家代表占三分之一;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占三分之一;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代表占三分之一。工会、职工、单位或专家代表中,应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第六条:管委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3人。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经全体委员推举产生,应由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人士担任。 第七条:管委会日常的会议组织和决策事项的督办等工作,由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承担。其经费来源纳入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预算安排。 第三章 委员 第八条:管委会委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水平。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努力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二)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具备一定的决策和协调能力。 (三)热心住房公积金事业,能够代表和反映职工的意见,自觉维护职工 权益。 (四)在推行房改和住房公积金制度中具有一定影响力和社会公信力。 第九条:管委会中政府及部门代表和专家代表由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推荐;工会和职工代表由工会组织确定推荐单位,由推荐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组织推选具体人选;单位代表由住房公积金决策机构确定推荐单位,由推荐单位推选具体人选。 第十条:管委会委员因工作变动,调出本市或离退休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可申请辞出委员职务。管委会委员应当恪尽职守,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对不称职的委员,由管委会提出建议,报市人民政府予以解聘,并按本章程规定更换新的委员。 第四章 职责范围 第十一条:管委会应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武汉地区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 (二)按规定拟订住房公积金具体缴存比例; (三)审批年度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四)审议住房公积金年度预算、决算; (五)确定公积金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的最高额度和年限; (六)审批单位缓缴住房公积金或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申请; (七)按国家央行规定,指定受托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银行。 (八)审议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的住房公积金呆坏账核销申请; (九)审议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拟向社会公布的住房公积金年度公报; (十)推荐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副主任人选,对不称职的主任、副主任提出更换建议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管委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必要时,由主任委员或部分委员联合提议,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议,可临时召开会议。 第十三条: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出席时,应委托一名副主任委员主持。 第十四条:会议须有四分之三以上的委员出席,委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 时,应事先向会议主持人请假,经允许可以委托熟悉情况 的有关人员携其书面意见参加会议,受委托人不享有表决权。 第十五条:管委会实行民主决策,委员要充分发表意见,对有关事项的决策实行表决制,决议须经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表决通过。 管委会对有关事项的审议情况、表决结果和决议要形成会议纪要;决议应报武汉市人民政府和湖北省建设厅、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备案。 第十六条:管委会决议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管委会委员、执行决议的部门或单位有权向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本章程由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章程报武汉市人民政府备案后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