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违法行为名称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 | 处罚细化标准 |
1 | 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710号)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①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职工人数在10人(含10人)以下的,处1万元罚款;②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职工人数在10人以上50人(含50人)以下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含2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①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职工人数在50人以上100人(含100人)以下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含3万元)以下罚款; ②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职工人数在100人以上300人(含300人)以下的,处3万元以上4万元(含4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职工人数在300人以上的,处4万元以上5万元(含5万元)以下罚款。 | |||
2 | 单位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710号)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①单位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职工人数在10人(含10人)以下的,处1万元罚款;②单位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职工人数在10人以上50人(含50人)以下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含2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①单位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职工人数在50人以上100人(含100人)以下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含3万元)以下罚款; ②单位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职工人数在100人以上300人(含300人)以下的,处3万元以上4万元(含4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单位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职工人数在300人以上的,处4万元以上5万元(含5万元)以下罚款。 | |||
3 | 被举报、投诉单位不如实提供相关数据、资料或不接受检查 | 《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被举报、投诉单位不如实向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相关数据、资料,不接受检查的,由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可以对单位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不配合调查询问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对单位处3000元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处200元罚款。 |
一般 | 提供材料不完整、不真实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对单位处15000元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处1000元罚款。 | |||
严重 | 拒不提供材料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对单位处30000元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处2000元罚款。 | |||
4 | 以伪造、变造证明材料等手段违规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 《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以伪造、变造证明材料等手段违规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责令限期退回所提资金,并可以处所提资金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全额退还所提资金的,酌情不予处罚。 |
一般 | 退回部分所提资金的,处未退回资金的5%的罚款。 | |||
严重 | 不退回所提资金的,处所提资金10%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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