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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商转公贷款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6-01-16 08:45:00 来源: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6年1月1日,武汉公积金中心印发的《武汉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武公中规〔2025〕2 号)实施。为做好新旧政策平稳衔接过渡,有效满足职工贷款需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转贷人申请的商转公贷款于2025年12月31日前已通过终审且未放款的,由受托银行征询转贷人意见后,可按原商转公贷款政策流程继续办理,也可撤销原申请后按新政策重新申请办理。

2.转贷人于2025年12月31日前已向受托银行提出商转公贷款申请,且已在受托银行预存转贷差额款的,可由受托银行提交书面说明、经武汉公积金中心审核后,可按原商转公贷款政策核定可贷额度,并按新流程办理后续手续。

3.对转贷人今年新申请的商转公贷款设立新政实施过渡期。购买新建商品房的商转公贷款,仍按原政策核定可贷额度,但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房屋评估市场价(由武汉公积金中心委托的评估机构按公允市场价值评估)。过渡期实行至2026年6月30日,过渡期结束后,严格按新政策实施。


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6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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