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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023年度行政执法统计年报

发布日期:2024-01-03 09:00:00 来源: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一、行政执法主体概况

(一)行政执法主体的名称和数量情况。

行政执法主体为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行政执法机关及各执法主体的执法岗位设置数量及在岗执法人员数量。

我中心未成立专门行政执法机构,具体行政执法工作由下辖九个分中心和两个管理部负责归集工作的同志兼顾,各部门执法人员2-4人,总执法人数约为40人。

二、2023年度行政执法案件情况

(一)2023年行政处罚实施情况统计表

行政处罚实施数量(宗)
单位名称 警告 通报批评 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非法财物 暂扣许可证件 降低资质等级 吊销许可证件



22




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责令停产停业 责令关闭 限制从业 行政拘留 其他行政处罚 合计

(宗)

罚没金额(万元)






22 32.887

(二)2023年其他行政执法行为实施情况统计表

单位名称 行政征收 行政检查 行政裁决 行政给付

行政

确认

行政奖励 其他行政执法行为 合计(宗)

征收总金额(万元)

涉及金额

(万元)

给付总金额(万元)

奖励总金额(万元)




1008



17396


18404

(三)2023年行政执法实施概况

1、行政处罚

2023年我中心针对企业未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行政处罚1件,针对违规骗提职工行政处罚21件,处罚金额共计328870元。

2、行政检查

2023年我中心对企业开展住房公积金行政检查1008次,其中对上市后备企业行政检查416次,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592次。

3、行政确认

2023年我中心实施行政确认17396笔,均是单位住房公积金开户登记业务。

此外,2023年我中心在武汉公积金中心官网公告行政执法信息68条。

三、2023年度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案件情况

2023年我中心共收到职工住房公积金维权投诉案件1977件,处理完毕1114件,正式立案51件,其他维权投诉案件均在处理中,被投诉单位和投诉职工如不能协商解决,案件将进入行政执法流程。


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4年1月2日


附件:

行政执法行为法制依据:

1、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被举报、投诉单位不如实向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相关数据、资料,不接受检查的,由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可以对单位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4、《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以伪造、变造证明材料等手段违规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责令限期退回所提资金,并可以处所提资金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5、《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以欺骗手段提取他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或者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责令限期退回所获资金,取消骗贷者五年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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