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武公中规〔2026〕4号《武汉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办法、缴存提取管理实施细则和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解读
规范性文件:
2024年1月,我中心正式执行《武汉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办法》《武汉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管理实施细则》《武汉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办法》《缴存提取细则》《贷款细则》,武中公规〔2024〕1号),政策运行以来总体平稳,社会反映良好,但在试行过程中也发现部分条款与灵活就业人员实际需求、制度扩面目标存在适配性不足的问题。为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增强政策吸引力、提升服务效能,结合我市实际运行情况,对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完善,现将政策修订完善内容解读如下:
一、优化了参缴身份核验方式
为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提升服务效能,放宽了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认定标准,将灵缴对象修改为“未以单位参保职工身份设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账户,或虽以单位参保职工身份设立账户但已停止缴费3个月(含)及以上的”。
二、精简了缴存模式
为更好适配灵活就业人员的特征,降低缴存人对政策的理解成本,更大限度、更灵活地满足缴存人多样化需求。一是删除了“一次性缴存方式”,统一整合为“自主缴存”和 “按月扣划缴存”两种灵活模式,可自主选择和按月转换。二是自主缴存金额调整为“单次不低于10元且同一个自然年度内累计缴存总额不高于月缴存额上限的12倍”。三是按月扣划缴存额调整为“不低于10元,不高于月缴存额上限。”同时扣划完成后不可补缴。
三、优化了补贴政策
一是新增开户缴存补贴,公积金中心对首次开立公积金灵缴账户并完成缴存的灵活就业人员发放开户缴存补贴;二是调整缴存补贴条件,上调补贴额度,调整为“缴存人按照协议约定缴存住房公积金,自首次实际缴存满12个月,且账户存续期间未发生提取(含委托扣划)、未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在办理住房公积金销户提取时,按照0.5%的年利率给予一次性补贴。”
四、宽松了账户管理
一是取消“缴存人自协议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含)未发生缴存且账户余额为零的,协议自动解除、账户自动注销”的规则;二是取消销户后需间隔6个月再开户的限制。由缴存人自主管理,缴存人可根据需要随时启用账户进行缴存。
五、优化了贷款政策
积极推动“保障同权”,保障缴存模式精简后已缴存人员的贷款权益。一是将贷款额度计算公式中的贷款倍数由10倍调整为20倍,缴存系数调整为与单位职工一致;二是允许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家庭第二套住房,允许参照单位职工政策申请商转公贷款;三是将贷款基本条件由按协议缴存(留存)满12个月,调整为贷款申请日距有效协议签订后首次缴存的时间间隔不少于12个月。
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6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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