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性文件:
为进一步发挥信用评价在有效督促执法、推进我市住房公积金信用体系建设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我中心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等文件要求,对原《武汉住房公积金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原《办法》)进行重新修订,拟定了《武汉住房公积金信用评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修订情况解读如下:
一、调整文字表述更加严谨
第二条原“参与住房公积金”改为“参与或者应当参与”;第六条到第十四条,评级前提条件里均取消了“遵守信用承诺制度”、前后统一了“经责令限期整改后”“逾期仍不整改的”等表述;第九条删除“需为A级缴存单位”;第十条第十一条“获取不当得利”改为“获利”;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统一为“违规办理公积金业务”;第三章标题改为“信用评价结果的确定及调整”;第十六条导语增加主体,改为“武汉公积金中心应当采集”;第十九条“应及时更正”改为“应及时予以更正”,并删除“切实维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调整后,语句更通顺,前后更统一,表达更准确。
二、调整分级条件更加宽松
一是第七条、第八条B、C级缴存单位中,原“行政执法检查中”增加“双随机、一公开等”,更加切合工作实际;
二是将第五条改为“武汉公积金中心根据信用主体的信用状况,参考国家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评定其信用等级。住房公积金信用主体的信用等级从高到低依次分为A级、B级、C级三个等级。”我们将在信用评价系统里参考应用国家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删除原A级缴存单位、关联单位、缴存职工条件“未被其他部门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原C级缴存单位、关联单位、缴存职工条件删除“被其他部门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评级条件比之前更宽松;
三是第十四条(一)删除“经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仍不整改的”,对于通过伪造证明材料、使用虚假信息等手段违规办理业务的,一经发现核实,信用等级直接降为C级,如在整改期内全额退回整改就调整回B级,旨在加大对违规骗提公积金的打击力度,鼓励失信行为修复;
四是第十三条B级缴存职工条件里删除“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后无故停止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因为灵活缴存人员的缴存方式不一样,无故停止缴存住房公积金无法判断。
除伪造证明材料、使用虚假信息等手段违规办理业务的评级变严外,其他评级条件比之前均更宽松。
三、修改评定程序更合实际
第十八条根据业务实际情况新增“信用等级分系统自动评级和人工录入评级两种。”“如有人工录入执法检查记录信息的,会影响原系统评级。”信用主体先由系统自动初评,如有人工录入执法情况,可能会降级,也可能仍然维持原级别。
第(二)项人工录入核实,根据实际工作流程重新表述,改为“武汉公积金中心执法人员发现信用主体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人工录入执法检查记录情况,经部门审核通过后,信用主体的信用等级实时调整。信用主体的整改期限到期后,录入人员根据其整改情况再次录入整改材料,提交信用主管部门复核并最终确定等级。”如信用主体初评为A级,分中心执法下达相关执法文书后在系统录入执法情况,经分中心主任审批通过后信用级别降为B级,15天整改期到期后,分中心需再次确认整改情况,录入是否整改材料,如未整改则由B级降为C级,如已整改则维持B级。
删除原“公示告知”环节,改为“武汉公积金中心将信用等级结果上传。单位可在武汉公积金中心网站单位网厅中查询等级,职工可在武汉公积金中心网站个人网厅或“武汉住房公积金”APP上查询信用等级。”,因为信用主体数量巨大,不便公示,结合工作实际,改为可查询的方式。
四、增加修复时效更加规范
增加信用修复的审核流程和审核时间、告知时间,增加“武汉公积金中心在收到修复申请后10日内完成核实,并于完成核实后的5个工作日内告知信用主体核实结果”。
五、修改结果应用更显关怀
评定为B级的缴存职工,删除“列入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资格和材料审核的重点关注对象”。因系统对该类职工已经标注,停止办理部分提取和贷款业务;
对评定为B级和C级的缴存职工,原应用“取消办理除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外的提取业务资格”,新增“退休、死亡销户提取除外”,取消这类人群的提取办理限制,体现更多人性关怀。
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4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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