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
经查,你(身份证号:420114********0010)违反了《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以伪造、变造证明材料等手段违规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44400元。
因你以其他送达方式均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武公中限退决〔2026〕4号《限期退回决定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应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退回违规提取资金44400元。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武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6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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