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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中心于2025年12月9日向你单位下达了《限期缴存决定书》(武公中限缴决〔2025〕131号),并于2025年12月16日向你单位邮寄送达。经查你单位在收到《限期缴存决定书》后,未在规定时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现催告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履行如下义务:
为你单位职工冯兴达补缴住房公积金19541.36元,具体利息金额以你单位实际履行之日为准。
如对本催告不服,你单位有权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我中心陈述和申辩,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的,我中心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叶翼 联系电话:027-87003429
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6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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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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