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就《武汉住房公积金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推进我市住房公积金信用体系建设,拟对现行《武汉住房公积金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修订,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一、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whgjjsjfgc@163.com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武汉市江岸区京汉大道1248号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邮政编码:430015,请在信封上注明“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时间:从即日起至2024年10月6日截止。
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4年9月6日
武汉住房公积金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有关要求,推进我市住房公积金信用体系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信用评价管理,是指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武汉公积金中心)对信用主体进行信息采集、评价、确定、发布和应用等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信用主体是指参与或者应当参与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等业务活动的各类行为主体(以下统称信用主体),包括:缴存单位、缴存职工和关联单位。其中,缴存单位、缴存职工是指依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应当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和职工;关联单位是指与住房公积金业务有关联的受托银行、中介机构、房地产开发企业、估价机构、担保机构等。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信用评价管理遵循客观公正、分类分级、动态调整、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原则。
第四条 武汉公积金中心根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相关规定,以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的政策文件为依据,实行清单制管理,依法依规与有关部门共同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推进信息互换、结果互认、执法互助。
第二章 信用评价等级
第五条 武汉公积金中心根据信用主体的信用状况,评定其信用等级。住房公积金信用主体的信用等级从高到低依次分为A级、B级、C级三个等级。
第六条 单位遵守住房公积金相关法规、规章制度,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评为A级缴存单位:
(一)单位为正常缴存状态,且一年内无连续欠缴记录;
(二)单位足额、全员缴存住房公积金;
(三)积极配合武汉公积金中心开展的监督检查、逾期贷款催收、政策制度宣传等相关工作;
(四)近3年内未发生与住房公积金直接相关的违法行为。
第七条 单位基本遵守住房公积金相关法规、规章制度,存在下列行为情形之一的,评为B级缴存单位:
(一)一年内连续欠缴住房公积金3个月(不含)以下;
(二)职工举报或“双随机、一公开”等行政执法检查中,发现单位未按时、足额、全员缴存住房公积金,经责令限期整改后,在规定期限内整改的;
(三)未按规定配合武汉公积金中心开展监督检查、行政执法、逾期贷款催收等工作;
(四)存在不符合住房公积金相关法规、政策和制度要求的其他情形,经责令限期整改后在规定期限内整改的。
第八条 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为C级缴存单位:
(一)一年内连续欠缴住房公积金3个月及以上;
(二)职工举报或“双随机、一公开”等行政执法检查中,发现单位未按时、足额、全员缴存住房公积金,经责令限期整改后,逾期仍不整改的;
(三)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等,经责令限期整改后,逾期仍不整改的;
(四)单位不按照规定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变更登记,账户转移、封存或者提取等手续,经责令限期整改后,逾期仍不整改的;
(五)存在不符合住房公积金相关法规、政策和制度要求的其他情形,经责令限期整改后,逾期仍不整改的。
第九条 单位遵守住房公积金相关法规、规章制度,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评为A级关联单位:
(一)需满足A级缴存单位条件;
(二)严格履行关联单位义务和责任;
(三)遵从武汉公积金中心实施的维护缴存职工合法权益的管理;
(四)近3年内未发生与住房公积金直接相关的违法行为。
第十条 单位基本遵守住房公积金相关法规、规章制度,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评为B级关联单位:
(一)不按照合同或协议约定履行义务和承担责任,经督促警示后,在规定期限内整改的;
(二)限制、阻挠、拒绝买受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经督促警示后,在规定期限内整改的;
(三)协助缴存职工违规缴存、提取、转移住房公积金或违规获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经责令限期整改后,在规定期限内整改的;
(四)假借武汉公积金中心名义违规收取费用获利的,经责令限期整改后,在规定期限内退回钱款的;
(五)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信息保密责任和义务,泄露缴存单位及职工信息的;
(六)存在不符合住房公积金相关法规、政策和制度要求的其他情形,经责令限期整改后,在规定期限内整改的。
第十一条 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为C级关联单位:
(一)不按照合同或协议约定履行义务和承担责任,经督促警示后,逾期仍不整改的;
(二)协助缴存职工违规提取缴存、转移住房公积金或违规获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经责令限期整改后,逾期仍不整改的;
(三)限制、阻挠、拒绝买受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情节严重且拒不整改的;
(四)假借武汉公积金中心名义违规收取费用获利的,情节严重且拒不整改的;
(五)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泄露缴存单位及职工信息,造成损失且拒不承担赔偿责任的;
(六)存在不符合住房公积金相关法规、政策和制度要求的其他情形,经责令限期整改后,逾期仍不整改的。
第十二条 职工遵守住房公积金相关法规、规章制度,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评为A级缴存职工:
(一)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近2年内连续逾期3期(不含)以下;
(二)近3年内未发生与住房公积金直接相关的违法行为。
第十三条 职工基本遵守住房公积金相关法规、规章制度,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评为B级缴存职工:
(一)通过伪造证明材料、使用虚假信息等手段违规办理公积金业务,经责令限期整改后,在规定期限内整改的;
(二)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近2年内连续逾期3-5期(含),或近2年内累计逾期6-12期(含);
(三)存在不符合住房公积金相关法规、政策和制度要求的其他情形,经责令限期整改后,在规定期限内整改的。
第十四条 职工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评为C级缴存职工:
(一)通过伪造证明材料、使用虚假信息等手段违规办理公积金业务;
(二)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2年内连续逾期6期及以上或近2年内累计逾期12期(不含)以上;
(三)存在不符合住房公积金相关法规、政策和制度要求的其他情形,经责令限期整改后,逾期仍不整改的。
第三章 信用评价结果的确定及调整
第十五条 武汉公积金中心信用主管部门负责所辖范围内住房公积金信用主体的信用评价工作。
第十六条 为开展信用评价工作,武汉公积金中心应当采集能够反映信用主体信用状况的下列信息:
(一)缴存单位、关联单位的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缴存职工的姓名和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住房公积金账号等基础信息;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等业务办理信息;
(三)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信息;
(四)与住房公积金直接相关的违法及犯罪信息;
(五)其他能够反映信用主体信用状况的相关信息。
第十七条 建立完善住房公积金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并完成数据移植,对信用主体的信用信息进行记载、维护和应用管理,并对其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
第十八条 依据系统业务记录、信用信息记录、执法检查记录等信息综合分析,由系统自动评定信用主体的公积金信用等级。信用等级评定须经过系统认定、人工录入核实、结果发布等程序。
(一)系统认定。信用评价系统根据武汉公积金中心业务系统数据,结合信用系统设置的相关评价参数对信用主体自动评级。
(二)人工录入核实。武汉公积金中心执法人员发现信用主体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人工录入执法检查记录情况,经部门审核通过后,信用主体的信用等级实时调整。信用主体的整改期限到期后,录入人员根据其整改情况再次录入整改材料,提交信用主管部门复核并最终确定等级。
(三)结果发布。武汉公积金中心将信用等级结果上传。单位可在武汉公积金中心网站单位网厅中查询等级,职工可在武汉公积金中心网站个人网厅或“武汉住房公积金”APP上查询信用等级。
第十九条 信用主体对住房公积金信用等级评价有异议的,可通过武汉公积金中心所属分中心柜面、公积金网上渠道等方式向武汉公积金中心提出异议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说明理由。
武汉公积金中心在收到异议申请后20日内完成核实,并于完成核实后的5个工作日内告知信用主体核实结果。经核实有误的,应及时予以更正或撤销。
第二十条 信用主体依法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后,可通过武汉公积金中心所属分中心柜面、公积金网上渠道等方式,向武汉公积金中心提出信用修复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武汉公积金中心在收到修复申请后10日内完成核实,并于完成核实后的5个工作日内告知信用主体核实结果。
武汉公积金中心在网站设置专栏,对准予修复的信用主体进行公示。B级修复的最短公示期限为3个月,C级修复的最短公示期限为6个月,应在公示期满后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修复,并对符合修复条件的及时告知信用主体修复结果。
第二十一条 武汉公积金中心发现信用信息存在错误、遗漏或因异议申诉、修复事项属实而作出予以更正信用等级决定的,应当及时进行信用信息变更调整,并同步上报至市信用信息公共服务平台。
第二十二条 信用评价实行年度评价和实时评价相结合的方式开展。武汉公积金中心对信用等级实施动态管理,原则上每年一月份集中组织信用等级评价,考核周期为上一自然年度。A级有效期为1年、B级有效期为2年、C级有效期为5年,自作出等级评定之日起计算。
经人工录入执法情况,确定信用等级发生变动的,原评定的信用等级自作出变动决定之日即为有效期截止之日。有关法律法规对管理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有效期满的,武汉公积金中心依照本《办法》重新评定信用主体的信用等级。
第二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信用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应当严格遵守保密义务,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二十四条 因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信用主体遭受损失的,依法予以追责。
第四章 信用评价结果应用
第二十五条 缴存单位在信用等级有效期内,按其类别分别适用不同措施。
(一)评定为A级的缴存单位适用下列措施:
1.可优先享受武汉公积金中心推出的支持、优惠、便利政策和措施;
2.优先取得住房公积金相关评先评优资格;
3.提供给金融机构作为授信融资的参考条件。
(二)评定为B级的缴存单位适用下列措施:
1.列为日常监督检查或抽查的重点监管对象;
2.取消享受武汉公积金中心推出的支持、优惠、便利政策和措施的资格。
(三)评定为C级的缴存单位适用下列措施:
1.列入“双随机、一公开”重点监管对象;
2.取消享受武汉公积金中心推出的支持、优惠、便利政策和措施的资格;
3.缴存单位为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通报上级主管单位和审计部门。
第二十六条 关联单位在信用等级有效期内,按其类别分别适用不同措施。
(一)评定为A级的关联单位适用下列措施:
1.优先享受武汉公积金中心推出的支持、优惠、便利政策和措施;
2.提供给金融机构作为授信融资的参考条件;
3.优先取得住房公积金相关评先评优资格;
4.优先取得住房公积金业务合作资格。
(二)评定为B级的关联单位适用下列措施:
1.列为日常监督检查或抽查的关注对象;
2.取消与住房公积金有关的评先评优资格;
3.取消享受武汉公积金中心推出的支持、优惠、便利政策和措施的资格。
(三)评定为C级的关联单位适用下列措施:
1.列为日常监督检查或抽查的重点监管对象;
2.取消与住房公积金有关的评先评优资格;
3.限制或暂停住房公积金业务合作;
4.取消享受武汉公积金中心推出的支持、优惠、便利政策和措施的资格;
5.关联单位为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通报上级主管单位和审计部门。
第二十七条 缴存职工在信用等级有效期内,按其类别适用下列措施。
(一)评定为A级的缴存职工适用下列措施:
1.优先享受武汉公积金中心推出的支持、优惠、便利政策和措施;
2.提供给金融机构作为个人授信融资的参考条件。
(二)评定为B级的缴存职工适用下列措施:
1.取消办理除偿还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外的提取业务资格;
2.取消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资格;
3.取消享受武汉公积金中心推出的支持、优惠、便利政策和措施的资格。
(三)评定为C级的缴存职工适用下列措施:
1.取消办理除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外的提取业务资格(退休、死亡销户提取除外);
2.取消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资格;
3.取消享受武汉公积金中心推出的支持、优惠、便利政策和措施的资格;
4.缴存职工为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作人员的,通报所在单位及相关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
第五章 信用信息共享与管理
第二十八条 根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需要和市信用办相关要求,按照合法、必要原则,将信息统一归集至市信用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实现系统互联互通、数据共享。
第二十九条 信用主体享有查询自身信用信息的权利,可通过武汉公积金中心的相关服务渠道和“信用中国(湖北武汉)”网进行查询。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武汉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实施,灵活就业人员信用评价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4年12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武汉住房公积金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按照国家、省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求,为深入推进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保障中心业务运行的健康稳定,经调查研究、征求意见,结合我市实际,起草修订了《武汉住房公积金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将具体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背景
2022年,公积金中心在行业内率先推出信用评价。政策推行近两年来,在有效督促执法、推进我市住房公积金信用体系建设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现《管理办法》将于2024年12月20到期,经评估需重新修订。结合国家对信用评价管理新的规范和要求,经征求意见,对该办法(2022年版)进行进一步修改和完善,制定了新的《管理办法》。
二、修订依据
1、《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
3、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4、《武汉市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实施方案》(武政办〔2020〕62号);
除参照以上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外,结合我市住房公积金业务的实际情况及市信用办要求,并借鉴先进城市公积金中心的经验做法开展修订工作。
三、修订过程
为保证管理办法的科学性和合规性,在前期专题研讨会和第一轮征求意见后,我们做了下列准备工作:
一是认真对照相关文件,结合相关最新要求,对《管理办法》进行再次修改;
二是重点征求意见。数次致电市信用办,就《管理办法》的修改交换意见。根据武政办〔2020〕62号文和国办发〔2020〕49号文等相关文件要求作出相应修改。
三是调研论证。广泛收集外地中心和外单位意见,通过处室内部多次交流探讨,听取各处室及分中心建议,就合法性、合理性、可操作性、逾期及执法工作等方面不断完善修改。
四、修订内容
1.修改文件类型。标题取消了“暂行”,因现《管理办法》已推行近两年,反响良好,业务逐步规范,此版《管理办法》取消“暂行”,有效期改为5年。
2.修改相关措辞。取消了“遵守信用承诺制度”,前后统一了“经责令限期整改后”“逾期仍不整改的”等措辞;
3.调整分级条件。B、C级缴存单位中,原“行政执法检查中”增加“双随机、一公开等”,更加切合实际。删除了实际操作中无法操作或操作可行性低、难度大的条款,取消了“未被其它部门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条件。对于“通过伪造证明材料、使用虚假信息等手段违规办理业务的”,一经发现,就降为C级,如整改就调整为B级,加大打击力度,同时鼓励修复。B级缴存职工条件里删除了“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后无故停止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条件,因为有灵活缴存人员,缴存方式不一样。
4.修改评定程序。增加人工录入核实、结果发布等相关内容,根据业务系统和实际操作流程,重新明确了级别评定的程序为系统认定、人工录入核实、结果发布。
5.增加更新时效。增加信用修复的审核流程和审核时间、告知时间,增加“武汉公积金中心在收到修复申请后10日内完成核实,并于完成核实后的5个工作日内告知信用主体核实结果。”;
6.修改信用评价结果应用。评定为B级的缴存职工,删除“列入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资格和材料审核的重点关注对象”。因系统对该类职工已经标注,停止办理部分提取和贷款业务。对评定为C级的缴存职工,原“取消办理除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外的提取业务资格”,新增“退休、死亡销户提取除外”,取消这类人群的提取办理限制,体现更多人性关怀。
主办单位: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办公地址:武汉市江岸区京汉大道1248号(华清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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