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公中规〔2026〕3号
各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受托银行:
经研究,现将《武汉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6年4月14日
武汉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支持缴存职工异地购房需求,保障缴存职工权益,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有关操作问题的通知》(建金〔2015〕135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本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异地贷款),是指在武汉市行政区域外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缴存职工,在本市购买普通自住住房时,向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武汉公积金中心)申请办理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
借款人申请的异地贷款不足以支付购房款时,其不足部分可同时向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受委托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第三条 缴存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含分中心,以下简称缴存城市中心)负责审核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和已贷款情况,并配合武汉公积金中心核实相关信息。
第四条 武汉公积金中心及受托银行负责异地贷款的业务咨询、受理、审核、发放、回收、变更及贷后管理等工作。
武汉公积金中心承担异地贷款的风险,享有异地贷款的收益。
第五条 借款人及配偶不能同时向缴存城市中心和武汉公积金中心申请公积金贷款。
第六条 武汉住房公积金流动性风险管理及住房公积金区域协同发展对异地贷款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章 异地贷款的对象和条件
第七条 异地贷款的对象
在武汉市行政区域外连续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达6个月及以上的单位缴存职工,可申请异地贷款。
第八条 异地贷款的条件
申请异地贷款时,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借款人及配偶持有合法身份证件,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龄在18周岁(含)至法定退休年龄期间;
(二)借款人及配偶信用良好,同意授权受托银行和武汉公积金中心查询本人及配偶的个人征信记录,并符合武汉公积金中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信用审核标准》;
(三)借款人及配偶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按时归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借款人及配偶无尚未结清的公积金贷款(含其他城市),且无影响公积金贷款偿还能力的其他债务;
(五)新建商品房购房合同网签时间在一年之内,存量房购房合同签订时间在半年之内,首付款不低于规定比例;
(六)所购存量房房屋权属清晰、无法律纠纷、且未设立居住权,房屋的房龄在30年(含)以内具有完全产权的成套住宅,《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或者《不动产权证书》尚未过户至借款人及配偶名下,可以在存量房交易市场进行交易;
(七)借款人家庭(含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住房套数及公积金贷款记录均符合公积金贷款要求;
(八)同意以所购住房进行抵押担保或提供武汉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担保;
(九)符合本市公积金贷款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异地贷款房屋套数认定标准、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九条 异地贷款房屋套数认定标准、贷款额度、期限按照本市公积金贷款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借款人及配偶均为单位缴存职工,其中一方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另一方在异地缴存的,或者借款人及配偶均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申请异地贷款时,贷款额度合并计算。
第十条 异地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利率标准及相应档次利率执行。
第四章 异地贷款的办理程序
第十一条 异地贷款咨询和申请
借款人申请异地贷款时可向武汉公积金中心和受托银行咨询异地公积金贷款的有关政策及办理程序,并携带以下资料向受托银行提交贷款申请:
1.《武汉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申请表》(可在武汉公积金中心官网下载);
2.住房公积金个人业务办理电子码;
3.借款人及配偶身份证、户口簿的原件;
4.借款人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离婚证等),未婚的需填写未婚声明;
5.武汉市住更局出具的借款人家庭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信息和武汉市资建局出具的不动产查询信息;
6.经武汉市住更局备案的新建商品房购房合同或武汉市住更局制发的存量房购房合同,和不低于规定比例的首付款收据原件;
7.本市公积金贷款需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二条 异地贷款受理和初审
受托银行在受理异地贷款申请时,应当对借款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资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并在公积金贷款业务信息系统中登记借款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和贷款信息;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借款人需要补充的资料。对于不符合异地贷款条件的,不予受理,同时向借款人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异地贷款审核和审批
武汉公积金中心对受托银行提交的异地贷款登记信息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受托银行按照公积金贷款业务流程完成后续银行初审、银行复审等审批手续。
武汉公积金中心对复审通过的异地贷款申请进行终审,未通过终审的,及时通知受托银行。
第十四条 合同签订
武汉公积金中心终审通过后,受托银行应当与借款人面签借款(抵押)合同,签署房产抵押登记等相关贷款资料。
第十五条 抵押登记
受托银行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 贷款发放
抵押担保手续办妥后,受托银行应当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将贷款资金支付至指定收款账户内。
第五章 异地贷款的偿还和贷后管理
第十七条 借款人应严格履行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义务,按时归还公积金贷款本息。
第十八条 借款人异地贷款出现逾期时,缴存城市中心应配合武汉公积金中心开展贷款催收等工作,并根据借款合同的约定配合武汉公积金中心直接扣划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归还异地贷款。
第十九条 缴存城市中心应当确保异地贷款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只能用于偿还异地贷款的本金、利息及罚息。如借款人的异地贷款逾期6期及以上或因逾期造成借款合同被解除等情况,缴存城市中心应在收到武汉市法院相关裁判文书后积极配合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市缴存职工,到本市行政区域以外的其他省市购买自住住房的,可以向购房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示住房公积金个人业务办理电子码办理相关公积金贷款业务。
第二十一条 异地缴存职工在本市购买普通自住住房时已办理个人住房商业贷款且尚未结清的,可以申请异地商转公贷款,按《武汉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办理。
第二十二条 借款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武汉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相关规定,以欺骗手段获得异地贷款的,由武汉公积金中心限期追回已获得的贷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武汉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6年5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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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办公地址:武汉市江岸区京汉大道1248号(华清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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