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分中心:
为全面落实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政策,保障缴存职工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建金[2016]230号)要求,现就出具《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分中心向申请异地贷款职工出具《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以下简称《缴存使用证明》)时,不再受缴存职工户籍地的限制(即缴存职工户籍地可与购房地不一致)。
二、各分中心应统一使用建金[2015]135号文件中明确的《缴存使用证明》,即目前公积金系统中已在使用的《异地贷款职工缴存使用证明》,不得随意更改格式和内容,同时附该职工的缴存使用明细。
三、各分中心要认真核实职工缴存贷款情况,对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或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已结清的职工,出具《缴存使用证明》;对已使用过两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含异地贷款)的职工,无论贷款是否已结清,不再出具《缴存使用证明》。
四、各分中心向申请异地贷款职工出具《缴存使用证明》后,该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予以冻结。如异地贷款未办理或已结清的,职工可凭本人身份证及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出具的相关证明,办理缴存账户解冻手续。
五、缴存职工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提出申请,各分中心均应受理。《缴存使用证明》由配偶办理的,应同时出具夫妻双方的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并由贷款管理处负责解释。
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7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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