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是指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武汉公积金中心)以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委托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向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职职工定向发放的用于购买自住住房时的贷款。
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以下简称组合贷款),是指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不足以支付购房款时,其不足部分可同时向商业银行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两种贷款总称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
一、贷款对象和条件
(一)贷款对象
在武汉公积金中心按时、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达6个月(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开户时间距贷款申请时间满180天,缴存账户状态正常,贷款前按月连续缴存时间满6个月,不含补缴)及以上的单位职工,在购买普通自住住房时可申请公积金贷款或组合贷款。
在武汉市设立灵活就业人员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距末次灵活缴存使用协议签订后首次缴存的时间不少于12个月的灵活就业人员,在购买普通自住住房时可申请公积金贷款或组合贷款。
(二)贷款基本条件
1.借款人持有合法、有效身份证件,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龄在18周岁(含)至法定退休年龄期间;
2.借款人及其配偶信用记录良好,符合公积金贷款信用审核标准;
3.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按时归还公积金贷款本息的能力;
4.具有真实购房行为,所购住房权属清晰、手续合法齐全且无法律纠纷;
5.无尚未结清的公积金贷款(含其他城市),且无影响公积金贷款偿还能力的其他债务;
6.借款人家庭住房套数及公积金贷款记录均符合公积金贷款要求,且同意以所购住房进行抵押担保;
7.(灵活就业人员)及配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合计不低于其申请公积金贷款金额的3%;
8.符合《武汉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贷款类型
(一)新建商品房(一手房)公积金贷款。武汉公积金中心委托受托银行向在武汉市购买新建商品房的缴存人发放的公积金贷款。新建商品房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经营的具备预(现)售条件的自住住房。
(二)存量房(二手房)公积金贷款。武汉公积金中心委托受托银行向在武汉市购买可上市交易的,房屋建成年限在30年(含)以内存量房的缴存人发放的公积金贷款。存量房是指由房产登记部门核发了《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或者由不动产登记机构颁发了《不动产权证书》的自住住房。
(三)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商转公贷款)。缴存人将本人已办理且尚未结清的个人住房商业贷款(不含组合贷款中商贷部分)转为武汉公积金中心委托受托银行发放的公积金贷款。转贷人须为商贷所购住房的产权所有人,所购房屋已办理《不动产权证书》(持《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的需换发《不动产权证书》)。
(四)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异地贷款)。在武汉市行政区域外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职工,在武汉市购买普通自住住房时,向武汉公积金中心申请办理的公积金贷款。异地缴存职工在本市购买普通自住住房时已办理个人住房商业贷款且尚未结清的,可以申请异地商转公贷款。武汉公积金中心不受理其他城市灵活就业缴存人的异地贷款业务。
注:① 购买非成套住宅、公寓等以投资投机为主要目的的房屋,贷款申请不予受理;
②所购房屋为共同购买的,不得办理公积金贷款(夫妻联名购房除外);
③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等情形。
三、贷款额度、比例及套数认定
(一)贷款额度与比例
1.最高贷款额度
双缴存人家庭首套及第二套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为150万元,单缴存人家庭首套及第二套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为120万元。双缴存人家庭是指借款人及其配偶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且均具备公积金贷款资格的家庭。其他情形的,认定为单缴存人家庭。
注:①多子女家庭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可上浮20%,该上浮政策与其他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上浮政策不叠加使用。多子女家庭是指符合国家政策,生育、抚养两个及以上均未成年子女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家庭。离异、再婚家庭的子女个数计入拥有抚养权的一方;
②首次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家庭名下首套新建商品房,且该商品房属于二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的,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可在申请贷款时规定的最高限额基础上上浮1.1倍。
2.最高贷款比例
购买首套普通自住住房的,公积金贷款最高比例不超过房屋总价的80%;购买第二套改善性自住住房的,公积金贷款最高比例不超过房屋总价的70%。
注:①新建商品房公积金贷款房屋总价以武汉市住更部门备案合同所载价格为准;
②存量房公积金贷款房屋总价以房屋评估价格、实际成交价格和交易计税价格中的最低价格为准;
③新建商品房商转公贷款房屋总价以房屋评估价格和交易价格中的最低价格为准;
④存量房商转公贷款房屋总价以房屋评估价格、实际成交价格和交易计税价格中的最低价格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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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新建商品房\ 存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
认定家庭房产及 公积金贷款情况 |
类型 |
最高 贷款 比例 |
最高 贷款 额度 |
利率 | |
| 双缴存人 家庭 |
单缴存人 家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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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房且无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 |
首套房 | 80% |
150万 |
120万 |
·五年以下(含5年):2.1% ·五年以上:2.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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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房且有1次已结清公积金贷款记录 | ||||||
| ·有1套房且无公积金贷款记录 | 二套房 | 70% |
·五年以下(含5年):2.525% ·五年以上:3.075% | |||
| ·有1套房且有1次已结清公积金贷款记录 | ||||||
| ·当前存在未结清公积金贷款 | 不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 | |||||
| ·有两笔本市公积金贷款记录 | ||||||
| ·当前已有两套房(不含此次申请贷款房屋) | ||||||
3.可贷额度
每笔公积金贷款可贷额度综合以下限额后取最低值(向下取整为1000元的整数倍):
(1)不高于贷款申请时规定的最高贷款额度;
(2)不高于贷款申请时规定的最高贷款比例;
(3)(单位职工)不高于按照还款能力确定的贷款额度;
贷款额度=(借款人缴存基数+配偶缴存基数)×40%(还贷比例)×12个月×贷款年限
(4)(单位职工)不高于按照缴存时间和缴存余额综合确定的贷款额度;
贷款额度=(借款人公积金缴存余额+配偶公积金缴存余额)×20倍×缴存时间系数
具体缴存时间系数详见下表:
| 借款人缴存时间 | 缴存时间系数 |
| 6≤缴存时间≤12(月) | 0.5 |
| 12<缴存时间≤24(月) | 0.8 |
| 24<缴存时间≤36(月) | 1 |
| 36<缴存时间≤60(月) | 1.2 |
| 缴存时间>60(月) | 1.5 |
缴存时间按实际汇缴(不含一次性补缴)月数计算。
(灵活就业人员)不高于按照缴存时间和日均缴存余额综合确定的贷款额度;
贷款额度=灵活就业人员日均缴存余额×20倍×缴存时间系数
具体缴存时间系数详见下表:
| 借款人缴存时间 | 缴存时间系数 |
| 12≤缴存时间≤24(月) | 0.8 |
| 24<缴存时间≤36(月) | 1 |
| 36<缴存时间≤60(月) | 1.2 |
| 缴存时间>60(月) | 1.5 |
日均缴存余额=统计期灵活就业人员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每日缴存余额之和/统计期天数。其中:统计期是指自末次灵活缴存使用协议签订后首次缴存之日至公积金贷款申请日前一个月的最后一日。
缴存时间按末次灵活缴存使用协议签订后首次缴存之日至公积金贷款申请日前一日的实际天数,除以30天的向下取整结果计算,不足一个月的部分不予计入。
(5)商转公贷款不得高于原商贷剩余本金。
注:①新参缴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账户开户时间应距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间满180天,且按月连续正常足额缴存6个月及以上(不含一次性补缴行为),缴存账户状态为正常。
②单位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前6个月内需按时连续正常足额汇缴住房公积金,不得出现断缴或停缴情况,其中补缴金额不纳入贷款额度计算。
③单位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最后一次汇缴月至少为贷款申请月的上一月度,且账户余额不得低于月缴存额的6倍;若近一年内(365天)办理过租房提取,租房提取金额可与账户余额合并认定贷款资格、计算可贷额度。
④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多次发生调整的,申请贷款时(以受托银行录入武汉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时间为准),按近6个月汇缴记录中最低缴存基数计算可贷款额度。
⑤配偶方如符合贷款条件,可参与借款人贷款额度计算。
⑥申请贷款的可贷款额度,以受托银行录入武汉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时计算的可贷款额度为准。前期通过武汉公积金中心官网、手机APP或柜面进行的贷款额度试算结果仅做参考。
(二)贷款房屋套数认定标准
1.购首套住房的认定
(1)借款人家庭(含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在本市无住房,且无公积金贷款记录或仅有一次公积金贷款已经结清的,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时认定为首套住房。
(2)选择使用支持政策的多子女家庭在本市仅有一套住房,且无公积金贷款记录或仅有一次公积金贷款已经结清的,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时认定为首套住房,即房屋套数认定核减1套。
2.购第二套住房的认定
(1)借款人家庭在本市仅有一套住房,且无公积金贷款记录或仅有一次公积金贷款已经结清的,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时认定为第二套住房。
(2)选择使用支持政策的多子女家庭在本市仅有两套住房,且无公积金贷款记录或仅有一次公积金贷款已经结清的,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第三套住房时认定为第二套住房,即房屋套数认定核减1套。
3.购第二套以上住房的认定
借款人家庭在本市有两套(选择使用支持政策的多子女家庭在本市有三套)及以上住房的,或者在武汉公积金贷款记录达2次及以上的,其公积金贷款申请均不予受理。
4.婚姻状况变化等特殊情形的认定
(1)借款人及配偶在婚前,其中一方或双方均已使用武汉公积金贷款购买过住房的,原贷款记录纳入借款人家庭贷款次数统计;
(2)借款人及配偶(含添加配偶信息的)在婚姻存续期间使用武汉公积金贷款购买过住房的,离异后其中一方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原贷款记录纳入借款人家庭贷款次数统计。
房产信息以武汉市住更局出具的借款人家庭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信息和武汉市资建局出具的不动产查询信息为准,公积金贷款记录以武汉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记录为准。
注:根据《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优化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2025年10月1日-2027年6月30日期间,购买我市新建商品住房或存量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暂时放宽贷款记录限制,套数认定标准为:缴存人家庭将仅有的一套住房挂牌出售,再次购买我市新建商品房或存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执行我市首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将仅有二套住房中的一套挂牌出售,再次购买我市新建商品房或存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执行我市第二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该挂牌出售套数核减政策,与我市多子女家庭贷款房屋套数核减政策不叠加使用)
四、贷款期限与利率
(一)贷款期限
公积金贷款期限最短为1年,最长为30年,且贷款到期日不得超过借款人法定退休时间后的5年,计算方式:贷款期限≤男性68(或女性63)-(借款人周岁年龄+1)。
在满足前述规定的情形下,存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还不得超过房屋评估基准日剩余使用年限;商转公贷款期限还不得超过原商贷剩余期限(因提前还款导致原商贷剩余期限缩短的,可按不超过原商贷初始贷款期限截止日确定贷款期限)和房屋评估基准日剩余使用年限。
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中的正、副县处级及相应职务层次的女干部,事业单位中担任党务、行政管理工作的相当于正、副处级的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延迟退休的,需提供单位文件或者加盖单位公章的说明。
(二)贷款利率
五年以下(含5年)首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为2.1%,第二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为2.525%;五年以上首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为2.6%,第二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为3.075%。
贷款期限内如遇国家调整利率,已发放的公积金贷款利率当年内不作调整,自下年度的1月1日起按相应利率档次进行调整。
五、贷款归还及结清
(一)还款日期
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实行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利随本清;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实行按月归还贷款本息。借款人自贷款发放之日的次月开始按月归还贷款本息,实行固定日还款,还款日为每月20日。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武汉公积金中心按月从借款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中扣收公积金贷款应还款项,同时,借款人最迟应在每期约定还款日的前一日,在约定的委托扣款账户(银行账户)内足额存入并维持当期应还款项以备武汉公积金中心或受托银行扣划,若未能及时扣划由此造成借款拖欠的,自约定还款日开始计收逾期罚息。
(二)还款方式
还款方式类型分为等额本息还款方式和等额本金还款法方式两种。公积金贷款期限在一年期以上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中的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可申请将贷款还款方式在等额本息与等额本金之间进行变更。
(三)提前还款
借款人从贷款发放的次月起,在还清逾期本息及当期应还本息的前提下,可以提前归还部分贷款或者全部贷款本息,已按借款合同计收的贷款利息不做调整,不予退还。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借款人不能提前部分还款。
(四)贷款结清
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后,凭受托银行出具的贷款结清证明和抵押注销证明向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注销手续。
六、办理流程
第一步 贷款咨询
武汉市缴存公积金的借款人可向受托银行(商转公贷款为原商贷银行)进行贷款咨询,购买存量房的,受托银行还需对借款人和卖方的夫妻双方进行面谈并做好谈话笔录。对初步审查符合条件的借款人提供《武汉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申请表》,按要求填写完毕,并连同相关资料一同提交受托银行。
异地缴存公积金的借款人,使用住建部统一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业务办理电子码”,在电子码有效期内,向贷款地受托银行申请异地公积金缴存信息核实、录入、登记和贷款申请(缴存地为武汉都市圈内的城市无需提供电子码,直接向贷款地申请)。
第二步 提交申请材料
1.借款人(及存量房卖方)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簿原件;
2.借款人(及存量房卖方)婚姻状况相关证明材料原件;
3.借款人为多子女家庭的,需提供至少两个孩子的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簿等证明父母子女关系的材料。离异、再婚家庭需同时提供离婚协议或离婚判决材料等可证明子女抚养关系的证明材料;
4.新建商品房公积金贷款需提供经武汉市住更局备案的购房合同和不低于规定的首付款收据原件;
5.存量房公积金贷款需提供武汉市房产主管部门制发的《武汉市存量房买卖合同》、不低于规定比例的首付款收据原件、卖方产权人名下的《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原件、由武汉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房屋评估机构出具的存量房公积金贷款估价报告;
6. 商转公贷款需提供原商贷所购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原件、原商贷《借款抵押合同》《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或《武汉市存量房买卖合同》复印件、原商贷银行出具的转贷人原商业贷款近12个月的还款记录、截止商转公申请日的原商贷余额及剩余贷款期限证明、武汉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房屋评估机构出具的估价报告、办理原商贷结清手续和商转公贷款抵押担保的授权委托书。存量房商转公贷款还需提供《存量房交易税费申报表》(或《武汉市房屋交易协税信息单》、《房产交易申报单》)、契税发票,若存在税费减免情形,提供《契税纳免税申报表》。法拍房还需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拍卖成交确认书;
7.受托银行和武汉公积金中心要求提交的其它证明材料。
第三步 贷款受理、银行初审
1.受托银行与借款人进行面核,审核其提交的申请资料;
2.授权查询借款人及配偶的《个人信用报告》和婚姻、房产等个人信息;
3.受托银行通过房产和不动产部门对借款人进行“家庭住房信息查询”;
4.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受托银行在公积金系统中进行贷前试算,参考试算结果和还贷能力,与借款人商议确定贷款种类、贷款额度、期限、利率以及还款方式;
5.受托银行在公积金系统中进行初审,初审未通过的,及时通知借款人并告知原因。
第四步 银行复审
受托银行对借款人的全套资料进行复审。
第五步 公积金中心终审
武汉公积金中心对受托银行复审通过的贷款资料进行终审。
第六步 签订合同
终审通过后,受托银行与借款人、购房人面签借款(抵押)合同,并签署房产抵押登记等相关贷款资料。
第七步 抵押变更登记申请(商转公贷款)
受托银行按照不动产登记相关规定,办理转贷住房抵押变更登记(预申请),仅申请变更抵押金额和抵押期限,原商贷其他抵押信息不变。
第八步 银行抵押登记及放款
受托银行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抵押手续,并在公积金系统中录入抵(质)押信息后,依据放款通知单发放贷款资金(适用于新建商品房公积金贷款)。
借款人与卖方办理房屋交易过户手续,受托银行凭已过户的《不动产权证书》及《税收完税证明》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手续,并在公积金系统中录入抵(质)押信息后,依据放款通知单发放贷款资金(适用于存量房公积金贷款)。
受托银行放款后,使用转贷人商转公贷款资金和预存的差额资金,办理原商贷结清手续。原商贷结清后,受托银行办理转贷住房抵押变更登记,注销原商贷抵押权登记,取得不动产登记证明(适用于商转公贷款)。
七、办理网点
受武汉公积金中心委托办理公积金贷款的银行有: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银行、汉口银行、招商银行、农商银行、光大银行、邮政储蓄银行、浦发银行、华夏银行、兴业银行、中信银行、民生银行、湖北银行、平安银行、广发银行、渤海银行、浙商银行、恒丰银行以及其受理公积金贷款的经办网点。
八、政策咨询及查询服务
网址: http://gjj.wuhan.gov.cn 客服热线:027-12329
备注:本贷款指南最终解释权归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所有。
【 下载 】
主办单位: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办公地址:武汉市江岸区京汉大道1248号(华清园)
武汉住房公积金热线:12329 人工电话接待时间:周一至周五08:30 -12:00 13:00-17:30 周六09:00-16:00(除法定节假日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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