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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提取还二套房(贷款核定为首套)组合贷款中商贷贷款

发布日期:2026-02-07 10:30:00 来源: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问题描述: 2015 年,本人于武汉市中心城区购置了首套自住住房,并办理了住房公积金贷款,该笔贷款已于 2024 年提前全额结清。2025 年 12 月,本人再次在武汉市中心城区购置了一套存量房作为第二套自住住房。鉴于本人符合国家生育政策且育有二孩,在贷款套数认定方面,被认定为首套房贷款情形,此次购房采用了组合贷款方式。目前,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充足(每月缴存数额在还完公积金贷款部分后仍有结余),本人计划提取公积金余额用于偿还组合贷款中的商业贷款部分。在此咨询,此次公积金提取流程,应按照首套自住住房的提取流程办理,还是按照第二套自住住房的提取流程办理?


公积金中心回复:

您好,目前执行的《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对公积金自住房套数认定和提取条件均进行明确,即:第三条:“自住房套数按照武汉公积金使用记录认定,首套自住房,是指职工及配偶既无住房公积金贷款,又无住房消费类提取(含委托扣划,不含租房和加装电梯提取)的,本次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自住房。第二套自住房,是指职工及配偶只有一套自住房办理过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者住房消费类提取(含委托扣划,不含租房和加装电梯提取)的,再次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自住房。

1、职工及配偶购买首套自住房,使用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在贷款发放并正常还款6个月后,可每36个月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偿还组合贷款中商业贷款部分,职工及配偶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个人住房商业贷款本金。

2、职工及配偶购买第二套自住房未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含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的,在办理《不动产权证书》后,可以提取一次,提取金额不超过自住房购房总价。购买存量住房的,在办理《不动产权证书》满6个月后,方可办理提取。

根据您的描述,您的家庭购买首套及二套住房均使用了住房公积金,故既不满足首套房组合贷款偿还商贷部分提取条件,也不满足二套房提取条件。若您公积金账户有多余的资金,可以考虑办理按次委托扣划业务,使用公积金账户余额提前偿还组合贷款中的公积金贷款部分。

若您仍有疑问,欢迎您拨打武汉公积金热线027-12329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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