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目前执行的《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对公积金自住房套数认定和提取条件均进行明确,即:第三条:“自住房套数按照武汉公积金使用记录认定,首套自住房,是指职工及配偶既无住房公积金贷款,又无住房消费类提取(含委托扣划,不含租房和加装电梯提取)的,本次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自住房。第二套自住房,是指职工及配偶只有一套自住房办理过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者住房消费类提取(含委托扣划,不含租房和加装电梯提取)的,再次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自住房。
1、职工及配偶购买首套自住房,使用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在贷款发放并正常还款6个月后,可每36个月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偿还组合贷款中商业贷款部分,职工及配偶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个人住房商业贷款本金。
2、职工及配偶购买第二套自住房未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含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的,在办理《不动产权证书》后,可以提取一次,提取金额不超过自住房购房总价。购买存量住房的,在办理《不动产权证书》满6个月后,方可办理提取。
根据您的描述,您的家庭购买首套及二套住房均使用了住房公积金,故既不满足首套房组合贷款偿还商贷部分提取条件,也不满足二套房提取条件。若您公积金账户有多余的资金,可以考虑办理按次委托扣划业务,使用公积金账户余额提前偿还组合贷款中的公积金贷款部分。
若您仍有疑问,欢迎您拨打武汉公积金热线027-12329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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