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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公积金使用次数的认定,以及多子女核减的问题

发布日期:2025-08-05 17:10:00 来源: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问题描述: 婚前男女双方各自使用公积金买过一套房,房产在各自名下,婚后房产未发生变发。当前双方已离婚,男方名下仅婚前的一套房,请问男方是否可以第2次使用公积金贷款。另外,男方有两个子女,按武汉当前政策,是不是可以核减一套,按首套房公积金贷款来计算,谢谢回答。


公积金中心回复:

您好,根据《武汉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多子女家庭购房奖补政策的通知》规定,符合国家生育政策生育二孩及以上家庭购买住房的,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可上浮20%,并在贷款套数认定时核减1套,即购买的第二套住房认定为首套,购买的第三套住房认定为二套。对家庭名下已有三套住房或在公积金系统中有过两次贷款记录的,再次购买住房时,其公积金贷款申请不予受理。

根据您的描述,若男方未关联过女方的贷款信息,未帮女方偿还公积金贷款,且男方婚前的公积金贷款已结清,男方名下有抚养两名未成年子女,按武汉多子女家庭贷款政策,贷款房屋套数认定时核减1套,按首套房公积金贷款认定。若您仍有疑问,欢迎您拨打027-12329热线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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