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描述: 您好,我本人未婚,在湖北省外有一套公积金贷款的房子,尚未结清(正常还款),武汉市无房无贷,目前在宜昌工作,公司公积金缴存地在武汉,目前在宜昌商业贷款购买了一套新房,这种情况可以按年提取武汉公积金来偿还宜昌商业贷款月供吗。
公积金中心回复:
您好,根据《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的通知》规定,职工及配偶购买首套自住房,仅使用个人住房商业贷款的,在正常还款6个月后即可办理,之后每12个月可以提取一次,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个人住房商业贷款金额。其中,“首套自住房”是指职工及配偶既无住房公积金贷款,又无住房消费类提取(含委托扣划,不含租房和加装电梯提取)的,本次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自住房。需注意:借款合同及《个人信用报告》登记的贷款类型必须为“个人住房贷款”;如果借款抵押人除职工及配偶以外还有其他人的,不能办理此项业务。
若您今年未办理租房提取,且无其他房产使用公积金的记录,在符合上述还商贷提取条件的情况下,您可携带以下资料到武汉公积金旗舰店网点办理提取审核:①本人身份证及I类银行卡;②借款抵押合同;③购房合同或《不动产权证书》或房查证明。需注意:商贷借款人需当场授权查询《个人信用报告》。
若您仍有疑问,欢迎您拨打027-12329热线详细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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