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住房公积金开户、变更、注销登记
行政职权办事指南表(基本信息表)(行政确认类)
职权编码 | 401001 |
职权名称 | 单位住房公积金开户、变更、注销登记 |
实施机关 | 武汉公积金中心 |
办理类型 | √即办件 □承诺件 |
职权依据 | 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二款; 2、《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 |
许可范围及条件 | 一、单位住房公积金开户登记 武汉地区新设立的单位。 二、单位住房公积金变更登记 1.缴存单位发生名称变更; 2.组织机构代码证变更; 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及身份证号码变更。 三、单位住房公积金销户登记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破产后在相关管理部门办理了法定手续。 |
申请材料 | 一、单位住房公积金开户登记 1、企业法人提供《营业执照》,其他单位提供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信息的证照 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一份(复印件拟留); 2、法定代表人和(或)单位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一份(复印件拟留); 3、单位公积金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一份(复印件拟留); 4、网上业务操作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一份(复印件拟留); 5、单位社保清册; 6、《武汉住房公积金单位登记开户申请表》; 7、《武汉住房公积金单位登记开户法律责任告知书》; 8、《武汉住房公积金网上业务服务协议》; 9、《武汉住房公积金网上缴存委托收款协议》(选择委托收款方式的提供); 10、人力资源公司、劳务派遣机构需提供区级(含区级)以上人社部门核发的《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或者《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注:6-9项可在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网下载(http://gjj.wuhan.gov.cn)填写,并按要求盖章;其他资料复印件均需加盖单位公章。 二、单位住房公积金变更登记 1.证明变更事由的上级主管单位的相应批复文件或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变更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一份(复印件拟留); 2.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一份(复印件拟留); 3.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一份(复印件拟留); 4.法定代表人或经办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一份(复印件拟留); 5.《单位基本信息变更登记表》在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网下载(http://gjj.wuhan.gov.cn),一式一份(原件拟留)。 注:1.武汉公积金中心所属分中心审核同意基本信息变更的,由单位持《单位信息变更申请表回单》到缴存银行办理单位印鉴更换手续。 2.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在2015年9月10日之后,到工商部门办理单位信息变更的,应提供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三、单位住房公积金注销登记 1.上级主管单位对单位合并的相应批复或单位注销原因的合法证明资料(税务或工商管理部门的注销通知书、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撤销或法院宣告破产的裁定书)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一份(复印件拟留); 2.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和经办人员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一份(复印件拟留); 3.《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注销登记表》在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网下载 (http://gjj.wuhan.gov.cn),一式一份(原件拟留)。 |
法定期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即办 |
特别程序及期限 | 无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证照批复名称 | 无 |
职权运行流程 |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符合条件,当场作出决定。 3.决定责任:予以批准的,当场办理,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当场送达。 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责任事项依据 | 1-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1-2.武汉公积金中心审核受理材料的合规性后,即时办结;有疑问的应自受理申请材料后,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2.《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第十三条第二款:单位应当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后,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第十四条第二款: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3.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行政许可法》第四十条 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 众有权查阅。 5.《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检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行政机关应当创造条件,实现与被许可人、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核查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 |
职责边界 | 一、责任分工 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分中心负责辖区内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开户、变更、注销登记。 二、相关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第十三条第二款:单位应当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
承办机构 | 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审批处 |
咨询方式 | 联系电话: 027-65770173; 办公地址: 武汉市江岸区京汉大道1248号; 电子邮箱: 1344213663@qq.com。 |
监督投诉方式 | 1.市长热线:027-12345。 2.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作风监督电话:02782797902。 3.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督查处,投诉电话:027-65770000。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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