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骗提他人住房公积金或骗取贷款的行政处罚
行政职权办事指南表(基本信息表)(行政处罚类)
职权编码 | 402004 |
职权名称 | 对骗提他人住房公积金或骗取贷款的行政处罚 |
实施机关 | 武汉公积金中心 |
职权依据 | 《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
违法违规行为 | 骗提他人住房公积金或骗取贷款 |
处罚种类 | 取消骗贷者五年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 |
细化量化自由裁量权标准 | 无 |
职权运行流程 | 立案→调查→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日常业务办理部门反映的问题中发现违法行为,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执法人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相关证件,对于在现场收集的相关证据执法人员应保存好并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处罚种类和幅度等方面进行核审,提出处理意见。单位负责人审查决定。对于情节复杂的,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制作处罚决定书。 4.告知责任:审查结果及处理决定应及时告知当事人。 5.决定责任:经过审查,对确定为合作单位、缴存职工黑名单的,应将合作单位、缴存职工在公积金信息管理系统中实施业务禁入;对确定为缴存单位黑名单的,应将缴存单位及其所属职工在公积金信息管理系统中实施业务关注,进行重点审查。 6.送达责任:审查结果及处理决定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按照相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诚信黑名单在公积金中心网站和市信用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公开曝光,定期更新。 8.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责任事项依据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 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武汉住房公积金诚信黑名单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以欺骗手段提取他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或者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责令限期退回所获资金,取消骗贷者五年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构成犯罚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武汉住房公积金诚信黑名单管理办法》第八条(五)凡被纳入诚信黑名单管理的缴存单位、合作单位和职工个人将在住房公积金信息管理系统中进行专门注记,并按有关规定实施住房公积金业务限制及依法惩戒。 |
职责边界 | 一、责任分工 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分中心对违反《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违法行为的行政执法工作按照单位所属缴存分中心受理。 二、相关依据 《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以欺骗手段提取他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或者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责令限期退回所获资金,取消骗贷者五年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 |
承办机构 | 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归集管理处、贷款管理处 |
咨询方式 | 联系电话:027-82723068 027-82797656; 办公地址:武汉市江岸区京汉大道1248号; 电子邮箱: whgjjdkc@sina.com。 |
监督投诉方式 | 1.市行政投诉中心,投诉电话:027-82601111。 2.市长热线:027-12345。 3.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作风监督电话:02782797902。 |
备注 |
对骗提他人住房公积金或骗取贷款的行政处罚外部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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