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
行政职权办事指南表(基本信息表)(其他类)
职权编码 | 400003 |
职权名称 | 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 |
实施机关 | 武汉公积金中心 |
职权依据 | 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第十一条第四款、第二十六条; 2.《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例》第十五条。 |
受理范围及条件 | 1.按规定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六个月以上; 2.持有合法的身份证件,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有较稳定的经济收入和按时归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4.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完全产权的自住住房且符合首套房或二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规定的; 5.提供符合管理中心及其分支机构认可的担保; 6.购房首期付款的金额不低于规定比例; 7.借款人及配偶无住房公积金还贷债务且无尚未还清并数额较大、可能影响公积金贷款归还的其他债务; 8.借款人及配偶个人信用良好,无还贷方面的不良信用记录、符合信用标准;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需提交的材料 | 1.经房产部门备案的房屋购销合同原件二份(拟留件),首付款收据审核原件(拟退件),复印件一式二份(拟留件); 2.借款人家庭住房信息查询结果通知单(在房产局系统打印一式二份)(拟留件) ; 3.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户口簿审核原件(拟退件),身份证复印件一式三份(拟留件), 户口簿复印件一式二份(拟留件); 4.个人信用报告在(人行征信系统打印一份)(拟留件); 5.个人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离婚证及财产判决书或协议/单身声明)审核原件(拟退件),除单身声明需留存原件一份,其余复印件一式一份(拟留件); 6.父母子女(不包括与多个子女)联名购房必须共同签定抵押合同,联名购房人还必须出具同意将房屋用作抵押且共同还款的具结书,并进行公证 (原件一份拟留件); 7.管理中心和受托银行要求的其它材料。 注:购买一手房除上述7项资料外还需提供:售房单位为借款人出具的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之前的阶段性保证书 (原件二份拟留件) ; 购买二手房除上述7项资料外还需提供:卖方名下的《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审核原件(拟退件),复印件一式一份(拟留件);房屋产权共有人同意出售房产的书面文件原件一份(拟留件);管理中心认可的房屋评估机构出具的《房屋估价报告书》原件一份(拟留件)、《契税完税凭证》审核原件(拟退件),复印件一式一份(拟留件)。 |
法定期限 | 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予贷款的决定,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
承诺期限 | 提供的申请资料齐全,符合贷款审批要求,一手房15个工作日内办结,二手房20个工作日内办结。 |
特别程序及期限 | 无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职权运行流程 | 咨询→申请→受理→银行审核→中心审批→抵押登记→发放贷款→贷款归还→贷款结清抵押解除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按照申请事项的条件、标准,审核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符合申办条件决定是否受理。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对符合贷款受理条件的,受托银行对借款人填写的贷款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并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及填写贷款相关资料。 3.决定责任:贷款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予贷款的决定;对不符合贷款受理条件的,当场或者在法定期限内告知借款人不予受理的理由和依据。 4.送达责任:将批准决定送达申请人。 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责任事项依据 | 1-1.参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1-2.《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第二十六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2.参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参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4.《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业务由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商业银行办理。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受托银行应当签订协议,明确委托办理业务的事项和责任。 5.同4。 |
职责边界 | 一、责任分工 1.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分中心负责贷款终审审批。 2.受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办理公积金贷款的银行及其经办网点:负责受理贷款申请、审核资格、办理抵押、发放贷款、贷款结清。 二、相关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第二十六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
承办机构 | 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分中心 |
咨询方式 | 受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办理公积金贷款的银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招商银行、民生银行、交通银行、中信银行、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光大银行、汉口银行、兴业银行、浦发银行、农商银行、华夏银行、广发银行、湖北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以及其受理公积金贷款的经办网点; 咨询热线:027-12329; 电子邮箱: whgjjdkc@sina.com。 |
监督投诉方式 | 1.市长热线:027-12345。 2.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作风监督电话:02782797902。 3.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督查处,投诉电话:027-65770000。 |
备注 |
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外部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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