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管理
行政职权办事指南表(基本信息表)(其他类)
职权编码 | 400002 |
职权名称 |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管理 |
实施机关 | 武汉公积金中心 |
职权依据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第十一条第四款 |
受理范围及条件 | 1.符合住房消费类提取要求的职工,且未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含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的,可以提取本人及配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2.符合非住房消费类提取要求的职工,且无尚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
需提交的材料 | 一、职工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未全额付清购房款的(不含二手房、外地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交的材料: 1.单位开具的《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原件拟留); 2.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一份(复印件拟留); 3.售房单位名称、行号及收款账号(拟留件); 4.首期付款的收据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一份(复印件拟留); 5.购房相关要件(购商品房的持已在房产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购集资建房的需持市房产局集资建房批复或省主管部门的集资建房批复及购房协议)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一份(复印件拟留)。 二、职工以自有资金全额付清首套自住住房购房款的,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交的材料: 1.单位开具的《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原件拟留); 2.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一份(复印件拟留); 3.《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一份(复印件拟留); 4.一手房需提供全额购房发票或正规收据原件及复印件;二手房需提供完税契税发票原件及复印件(职工以电子转账方式缴纳契税的需提供《武汉市房屋交易税费缴款通知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电子转账专用完税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一份(复印件拟留)。 三、购买首套自住住房、选择使用商业贷款且贷款未还清的,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交的材料: 1.单位开具的《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原件拟留); 2.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一份(复印件拟留); 3.借款合同,抵押合同,还款储蓄存折(卡)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一份(复印件拟留)。 注:办理提取时,提取申请人(借款人)需到住房公积金缴存银行或分中心指定的银行授权打印《个人信用报告》;提取申请人是借款人配偶的,还需提供借款人授权查询的《个人授权委托书》(可登陆武汉住房公积金网站下载http://gjj.wuhan.gov.cn/)。 四、首套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的,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交的材料: 1.单位开具的《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原件拟留); 2.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一份(复印件拟留); 3.《借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一份(复印件拟留); 4.还款储蓄存折或卡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一份(复印件拟留)。 五、改善性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交的材料: 1.单位开具的《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原件拟留); 2.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一份(复印件拟留); 3.首套住房和改善性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一份(复印件拟留); 4.一手房需提供改善性住房全额购房发票或正规收据原件及复印件;二手房需提供改善性住房完税契税发票原件及复印件(职工以电子转账方式缴纳契税的需提供《武汉市房屋交易税费缴款通知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电子转账专用完税证》)一式一份(复印件拟留)。 六、租住商品住房需提交的材料: 1.单位开具的《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原件拟留); 2.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一份(复印件拟留); 3.未婚职工需填写未婚声明(原件拟留);已婚职工需提供配偶身份证、结婚证或户口簿(职工与配偶在同一户口簿登记的)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一份(复印件拟留)。 七、租住公共租赁住房需提交的材料: 1.单位开具的《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原件拟留); 2.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一份(复印件拟留); 3.未婚职工需填写未婚声明(原件拟留);已婚职工需提供配偶身份证、结婚证或户口簿(职工与配偶在同一户口簿登记的)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一份(复印件拟留); 4.房屋租赁合同和租金缴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一份(复印件拟留);有居住公租房资格,没有实物配租的,提供有效的公租房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一份(复印件拟留)。 八、低收入职工住房类消费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交的材料: 1.单位开具的《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原件拟留); 2.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一份(复印件拟留); 3.未婚职工需填写未婚声明(原件拟留);已婚职工需提供配偶身份证、结婚证或户口簿(职工与配偶在同一户口簿登记的)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一份(复印件拟留)。 九、建造、翻修、大修具有产权自住住房的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交的材料: 1.单位开具的《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原件拟留); 2.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一份(复印件拟留); 3.建造住房的,需提供武汉市、区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一份(复印件拟留); 4.翻建、大修住房的,需提供武汉市、区房屋安全鉴定部门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书》和《危险房屋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以及《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一份(复印件拟留); 5.施工合同及写明本人(或配偶)姓名的购买建筑材料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一份(复印件拟留)。 十、职工因离休、退休销户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交的材料: 1.单位开具的《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原件拟留); 2.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一份(复印件拟留); 3.劳动、人事部门颁发的本人《离休证》或《退休证》,未取得离、退休证的,本人身份证上注明的年龄应达到国家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男职工60周岁、女职工55周岁),并由所在单位劳动人事部门出具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一份(复印件拟留)。 十一、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销户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交的材料: 1.单位开具的《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原件拟留); 2.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一份(复印件拟留); 3.市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丧失劳动能力的伤残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一份(复印件拟留); 4.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协议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一份(复印件拟留)。 十二、外地在汉从业人员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销户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交的材料: 1.单位开具的《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原件拟留); 2.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一份(复印件拟留); 3.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协议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一份(复印件拟留)。 十三、职工因出境定居或户口迁出本市销户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交的材料: 1.单位开具的《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原件拟留); 2.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一份(复印件拟留); 3.户口迁出本市的,需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迁出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一份(复印件拟留);出境定居的,需提供户口注销证明或移民签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一份(复印件拟留); 4.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协议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一份(复印件拟留)。 十四、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时男职工年满50周岁、女职工年满45周岁,或者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时,职工个人账户余额在1000元以下(含1000元)销户提取住房公积金需要提交的材料: 1.单位开具的《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原件拟留); 2.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一份(复印件拟留); 3.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协议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一份(复印件拟留)。 十五、个人账户集中托管满2年仍未重新就业职工销户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交的材料: 1.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一份(复印件拟留); 2.《武汉住房公积金集中托管凭证》(原件拟留)。 十六、职工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销户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交的材料: 1.单位开具的《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原件拟留); 2.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一份(复印件拟留); 3.本人或配偶的《武汉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一份(复印件拟留); 4.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协议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一份(复印件拟留)。 十七、职工因考取全日制大学(含研究生)辞职读书销户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交的材料: 1.单位开具的《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原件拟留); 2.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一份(复印件拟留); 3.正规录取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一份(复印件拟留); 4.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协议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一份(复印件拟留)。 十八、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销户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交的材料: 1.单位开具的《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原件拟留); 2.职工死亡证明或被宣告死亡的法律文件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一份(复印件拟留); 3.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个人合法身份证明、结婚证、户口簿的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一份(复印件拟留);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为无(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监护人凭其监护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一份(复印件拟留)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 4.继承人或受遗赠人需提供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或人民法院裁定书的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一份(复印件拟留)。 十九、缴存职工、配偶及缴存职工父母、配偶父母、子女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交的材料: 1.单位开具的《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原件拟留); 2.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一份(复印件拟留); 3.市级以上医院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一份(复印件拟留); 4.经医保部门年审的重症病历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一份(复印件拟留)[重症范围包括:慢性肾功能衰竭需作肾透析治疗及肾移植术后抗排异;恶性肿瘤(含白血病);慢性重症肝炎、肝硬变]; 5.住院专用收据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一份(复印件拟留); 6.单位及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一份(复印件拟留); 7.职工本人及配偶的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一份(复印件拟留); 8.户口簿(职工与配偶、子女、职工父母及配偶父母不在同一户口簿登记的,其关系的认定由户口所在地公安部门或公证部门出具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一份(复印件拟留)。 二十、职工家庭在本市自住住房遭遇火灾、地震,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交的材料: 1.单位开具的《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原件拟留); 2.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一份(复印件拟留); 3.居住地街道办事处及派出所出具的事故证明、职工单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一份(复印件拟留); 4.结婚证、户口簿的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一份(复印件拟留)。 |
法定期限 | 3个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即办 |
特别程序及期限 | 无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职权运行流程 |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按照申请事项的条件、标准,审核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符合申办条件决定是否受理。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符合条件,当场作出决定。 3.决定责任:予以批准的,当场办理,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当场送达。 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责任事项依据 | 1-1.参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1-2.武汉公积金中心审核受理材料的合规性后,即时办结;有疑问的应自受理申请材料后,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2.参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参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4.《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第十一条第四款: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 5.同4。 |
职责边界 | 一、责任分工 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武汉地区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管理。 二、相关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第十一条第四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履行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 |
承办机构 | 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分中心 |
咨询方式 | 联系电话: 027-65770173; 办公地址: 武汉市江岸区京汉大道1248号; 电子邮箱:1344213663@qq.com。 |
监督投诉方式 | 1.市长热线:027-12345。 2.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作风监督电话:02782797902。 3.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督查处,投诉电话:027-65770000。 |
备注 |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管理外部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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