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的管理
行政职权办事指南表(基本信息表)(其他类)
职权编码 | 400001 |
职权名称 | 单位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的管理 |
实施机关 | 武汉公积金中心 |
职权依据 | 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第二十条; 2、《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八条和第九条。 |
受理范围及条件 | 1.职工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领取工资或者工资收入高于最低工资标准但仍属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或者低收入家庭的; 2.单位经依法批准缓缴养老和失业保险金或处于停产(含停业)、半停产状态的,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 |
需提交的材料 | 1.应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并形成申请缓缴职工住房公积金的书面决议原件(单位无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的,需经职工大会通过)(原件拟留); 2.上年及近三个月财务报表加盖单位公章的原件(原件拟留); 3.经主管单位部门审核同意的书面证明原件(原件拟留); 4.《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调整申请表》或《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状态变更申请表》加盖单位公章,可登陆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网下载http://gjj.wuhan.gov.cn/,一式一份(原件拟留)。 |
法定期限 | 无法定期限 |
承诺期限 | 20个工作日(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核时间不计算在内) |
特别程序及期限 | 无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职权运行流程 | 受理→登记→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按照申请事项的条件、标准,审核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符合申办条件决定是否受理。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符合条件,当场作出决定。 3.决定责任:予以批准的,当场办理,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当场送达。 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责任事项依据 | 1-1.参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1-2.《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第二十条: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 2.参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参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4.《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八条:职工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领取工资或者工资收入高于最低工资标准但仍属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或者低收入家庭的,公积金管委会可以制定相应办法和标准,适当降低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职工所在单位为该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比例不变;第九条:单位经依法批准缓缴养老和失业保险金或处于停产(含停业)、半停产状态的,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未设立职工代表大会的,经职工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报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公积金管委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 5.同4。 |
职责边界 | 一、责任分工 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武汉地区单位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的管理。 二、相关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第二十条: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 |
承办机构 | 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归集管理处 |
咨询方式 | 联系电话: 027-82723068; 办公地址: 武汉市江岸区京汉大道1248号; 电子邮箱:1344213663@qq.com。 |
监督投诉方式 | 1.市长热线:027-12345。 2.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作风监督电话:02782797902。 3.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督查处,投诉电话:027-65770000。 |
备注 |
单位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的管理外部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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