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贷款指南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是指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以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委托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行)向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职职工定向发放的用于购买自住住房时的贷款。
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是指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不足以支付购房款时,其不足部分可同时向商业银行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两种贷款总称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
一、贷款对象和条件
(一)贷款对象
凡在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时、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达6个月(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开户时间距贷款申请时间满180天,缴存账户状态正常,贷款前按月连续缴存时间满6个月,不含补缴)及以上的职工,在购买自住住房时可申请公积金贷款或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
凡在武汉市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时间超过12个月,且已按《武汉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协议》约定,履行住房公积金缴存义务的灵活就业人员,近一年内未提取过灵活就业期间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在购买自住住房时可申请公积金贷款或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
(二)贷款基本条件
1.借款人持有合法、有效身份证件,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龄在18周岁(含)至法定退休年龄期间;
2.借款人及其配偶信用记录良好,符合公积金贷款信用审核标准;
3.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按时归还公积金贷款本息的能力;
4.具有真实购房行为,所购住房权属清晰、手续合法齐全且无法律纠纷;
5.无尚未还清的公积金贷款(含其他城市),且无影响公积金贷款偿还能力的其他债务;
6.借款人家庭住房套数及公积金贷款记录均符合公积金贷款要求,且同意以所购住房进行抵押担保;
7.多子女家庭是指符合国家政策,生育、抚养两个及以上均未成年子女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家庭。离异、再婚家庭的子女个数计入拥有抚养权的一方;
8.符合《武汉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贷款类型
(一)新建商品房(一手房)公积金贷款。包括购买新建商品房、集资合作建房等自住住房贷款。
(二)存量房(二手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可上市交易的存量房贷款,房屋建成年限在30年(含)以内。所购住房必须为已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的成套住房。
(三)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商转公贷款)。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将本人尚未结清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不含组合贷款中商贷部分)转为公积金中心审核发放的公积金贷款。转贷人为商贷所购住房的产权所有人,所购房屋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
(四)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异地贷款)。是指具有武汉市户籍,在武汉市行政区域外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缴存职工,在本市购买普通自住住房时,向公积金中心申请办理的公积金贷款(当前阶段性政策:2025年5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异地贷款受理对象为全国各城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且不限定借款人户籍地)。
异地贷款类型:含新建商品房、存量房贷款,不含商转公贷款。
注:(1) 购买非成套住宅、公寓等以投资投机为主要目的的房屋,贷款申请不予受理;
(2)所购房屋为共同购买的,不得办理公积金贷款(夫妻联名购房除外);
(3)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等情形。
三、贷款额度、比例及计算公式
(一)贷款额度与比例
1.新建商品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与比例
购新建商品房申请公积金贷款,购房合同签订时间在一年以内,家庭首套房最高贷款额度为120万元,最高贷款比例不超过房屋总价的80%;家庭二套房最高贷款额度为120万元,最高贷款比例不超过所购房屋总价的70%。
职工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家庭名下首套新建商品房,且该商品房属于二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其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可在申请贷款时规定的最高限额基础上上浮1.1倍。
2.存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与比例
购存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购房合同签订时间在半年之内,家庭首套房和二套房最高贷款额度均为120万元。贷款比例按房屋建成年限分为三个等级:
第一级房屋房龄在10年(含10年)以内的,贷款最高比例不超过总房价的80%(家庭二套房最高贷款比例不超过房屋总价的70%);
第二级房屋房龄在11-20年(含20年)以内的,贷款最高比例不超过房屋总价的60%;
第三级房屋房龄在21-30年(含30年)以内的,贷款最高比例不超过房屋总价的50%。
房屋总价的认定,以房屋评估价格、实际成交价格和交易计税价格中的最低价格为准。
3.商转公贷款额度与比例
商转公贷款额度不得超过剩余的商贷金额,同时不得超过上述关于新建商品房、存量房贷款额度与比例的规定。
4.异地贷款额度与比例
异地缴存职工家庭房屋套数的认定,参照本地缴存职工执行。贷款额度、比例不得超过上述关于新建商品房、存量房贷款额度与比例的规定。
5.多子女家庭公积金贷款额度
多子女家庭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可上浮20%。当前,购家庭首套房和二套房上浮后的最高贷款额度为144万元。此外,多子女家庭最高贷款额度上浮政策与其他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上浮政策不叠加使用。
购新建商品房\ 存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 家庭房产及住房 公积金贷款情况 | 类型 | 最高 贷款 比例 | 存量房房屋建成年限及最高贷款比例 | 最高 贷款 额度 | 利率 |
·无房且无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 | 首套房 | 80% | 10年(含)以内 80% 11-20年 60% 21-30年 50% | 120万 | ·五年以下(含5年):2.1% ·五年以上:2.6% | |
·无房且有一次已结清公积金贷款记录 | ||||||
·有一套房且无公积金贷款记录 | 二套房 | 70% | 10年(含)以内 70% 11-20年 60% 21-30年 50% | ·五年以下(含5年):2.525% ·五年以上:3.075% | ||
·有一套房且有一次已结清公积金贷款记录 | ||||||
·当前存在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 | 不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 | |||||
·有两笔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 | ||||||
·当前已有两套房(不含此次申请贷款房屋) |
(二)贷款额度计算公式
1.不高于按照贷款还款能力确定的贷款额度
贷款额度=(借款人缴存基数+配偶缴存基数)×35%(还贷比例)×12个月×贷款年限
缴存基数=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单位和个人缴存比例之和
2.不高于按照公积金缴存时间和缴存余额综合确定的贷款额度
贷款额度=(借款人公积金缴存余额+配偶公积金缴存余额)×20倍×缴存时间系数
具体缴存时间系数详见下表:
缴存时间系数 | 缴存时间系数 |
6≤缴存时间≤12(月) | 0.5 |
12<缴存时间≤24(月) | 0.8 |
24<缴存时间≤36(月) | 1 |
36<缴存时间≤60(月) | 1.2 |
缴存时间>60(月) | 1.5 |
3.(灵活就业人员)不得高于按照其住房公积金缴存时间和日均缴存余额综合确定的贷款额度
贷款额度=灵活就业人员日均缴存余额×20倍×缴存系数
具体缴存时间系数详见下表:
缴存时间系数 | 缴存时间系数 |
12≤缴存时间≤24(月) | 0.8 |
24<缴存时间≤36(月) | 1 |
36<缴存时间≤60(月) | 1.2 |
缴存时间>60(月) | 1.5 |
日均缴存余额=统计期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每日缴存余额之和/统计期天数。其中:统计期是指自灵活就业人员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至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日前一个月的最后一日。
4. (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不得低于其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金额的3%
注:(1)新参缴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账户开户时间应距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间满180天,且按月连续正常足额缴存6个月及以上(不含一次性补缴),缴存账户状态为正常。
(2)缴存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前6个月内需按时连续正常足额汇缴住房公积金,不得出现断缴或停缴情况。
(3)缴存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其个人公积金账户最后一次汇缴月至少为贷款申请月的上一月度,且账户余额不得低于月缴存额的6倍;若近一年内(365天)办理过租房提取,租房提取金额可与账户余额合并认定贷款资格、计算可贷额度。
(4)已参缴住房公积金6个月及以上的职工,按实际汇缴(不含一次性补缴)月数计算缴存时间,确定对应缴存时间系数及贷款额度。
(5)异地调入武汉市的职工,须将异地缴存的公积金全部转移至本地账户。异地正常缴存6个月及以上的,缴存时间系数参数值统一设定为0.8,缴存余额参与贷款额度计算。否则,按武汉市新参缴职工核定贷款资格。
(6)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多次发生调整的,申请贷款时(以受托银行录入武汉公积金系统时间为准),按近6个月汇缴记录中最低缴存基数计算可贷款额度。
(7)配偶方如符合贷款条件,可参与借款人贷款额度计算。
(8)根据《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武房发〔2023〕8号),当前执行阶段性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政策,即2025年12月31日前,缴存职工家庭贷款额度可上浮20%,且不超过当前最高贷款额度。
(9)职工申请贷款的可贷款额度,以受托行录入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时计算的可贷款额度为准。职工前期通过公积金中心官网、手机APP或柜面进行的贷款额度试算结果仅做参考。
(三)贷款房屋套数认定标准
1.购首套住房的认定
(1)借款人家庭(含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无住房,且无公积金贷款记录或仅有一次公积金贷款已经结清的,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时认定为首套住房。
(2)多子女家庭在本市仅有一套住房,且无公积金贷款记录或仅有一次公积金贷款已经结清的,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时认定为首套住房,即房屋套数认定核减1套。
2.购第二套住房的认定
(1)借款人家庭在本市仅有一套住房,且无公积金贷款记录或仅有一次公积金贷款已经结清的,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时认定为第二套住房。
(2)多子女家庭在本市仅有两套住房,且无公积金贷款记录或仅有一次公积金贷款已经结清的,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第三套住房时认定为第二套住房,即房屋套数认定核减1套。
3.购第二套以上住房的认定
借款人家庭在本市有两套(多子女家庭在本市有三套)及以上住房的,或者在武汉公积金贷款记录达2次及以上的,其公积金贷款申请均不予受理。
4.婚姻状况变化等特殊情形的认定
(1)借款人及配偶在婚前,其中一方或双方均已使用武汉公积金贷款购买过住房的,原贷款记录纳入借款人家庭贷款次数统计;
(2)借款人及配偶(含添加配偶信息的)在婚姻存续期间使用武汉公积金贷款购买过住房的,离异后其中一方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原贷款记录纳入借款人家庭贷款次数统计。
房产信息以房屋管理部门和不动产登记机构信息系统记录为准,公积金贷款记录以公积金 系统记录为准。
四、贷款期限与利率
(一)贷款期限
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最长为30年,同时,借款人年龄加贷款期限不得超过规定年限(即男职工不超过68岁,女职工不超过63岁)。在满足前述规定的情形下,存量房贷款期限不得超过房屋评估基准日剩余使用年限,商转公贷款期限不得超过原商贷剩余年限。
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中的正、副县处级及相应职务层次的女干部,事业单位中担任党务、行政管理工作的相当于正、副处级的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年满60周岁退休的,需提供单位文件或者加盖单位公章的说明。
(二)贷款利率
五年以下(含5年)首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为2.1%,第二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为2.525%;五年以上首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为2.6%,第二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为3.075%。
贷款期限内如遇国家调整利率,已发放的公积金贷款利率当年内不作调整,自下年度的1月1日起按相应利率档次进行调整。
五、贷款归还及结清
(一)还款日期
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实行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利随本清;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实行按月归还贷款本息。借款人自贷款发放之日的次月开始按月归还贷款本息,实行固定日还款,还款日为每月20日。
(二)还款方式
等额本金和等额本息两种方式。
(三)提前还款
借款人从贷款发放的次月起,可到其受托行所属经办网点办理提前还款业务。还款金额可选择100元(含)以上的任意金额,所还金额依次顺序归还逾期罚息、逾期利息、逾期本金(逾期本息按期次顺序归还)、本期利息、本期本金、提前还款。
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借款人不能提前部分还款。
(四)贷款结清
借款人按《借款合同》约定,在还款至最后一个月时,到受托行办理还贷结清手续;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后,凭受托行出具的贷款结清证明和撤销房屋抵押证明到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注销手续。
六、办理流程
第一步 贷款咨询
武汉市缴存公积金的借款人可向受托行(商转公贷款为原商贷银行)进行贷款咨询,购买存量房的,受托行还需对借款人和卖方的夫妻双方进行面谈并做好谈话笔录。对初步审查符合条件的借款人提供《武汉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申请表》(含异地),按要求填写完毕,并连同相关资料一同提交受托行。
异地缴存公积金的借款人,使用住建部统一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业务办理电子码”,在电子码有效期内,向贷款地受托行申请异地公积金缴存信息核实、录入、登记和贷款申请(贷款地为武汉都市圈内的城市无需提供电子码,直接向贷款地申请)。
第二步 提交申请
1.借款人(及存量房卖方)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2.借款人(及存量房卖方)婚姻状况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3.借款人为多子女家庭的,需提供至少两个孩子的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簿等证明父母子女关系的材料。离异、再婚家庭需同时提供离婚协议或离婚判决材料等可证明子女抚养关系的证明材料;
4.经房产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和不低于房屋总价规定的首付款收据原件及复印件(适用于购买新建商品房公积金贷款);
5.武汉市房产主管部门制发的《武汉市存量房买卖合同》,以及不低于房屋总价规定比例的首付款收据原件;卖方产权人名下的《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或者《不动产权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由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房屋评估机构出具的存量房公积金贷款估价报告(适用于存量房公积金贷款);
6. 原商贷所购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或者《不动产权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原商贷《借款抵押合同》原件和《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存量房买卖合同》复印件;原商贷银行出具的转贷人原商业贷款近12个月的还款记录,以及截止商转公申请日的原商贷余额及剩余贷款期限证明;存量房商转公贷款需提供《存量房交易税费申报表》(或《武汉市房屋交易协税信息单》《房产交易申报单》);契税发票,若存在税费减免情形,提供《契税纳免税申报表》;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房屋评估机构出具的《房屋估价报告书》;法拍房需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拍卖成交确认书(适用于商转公贷款);
7.受托行和公积金中心要求提交的其它证明材料。
第三步 贷款受理、银行初审
1.受托行与借款人进行面核,审核其提交的申请资料;
2.授权查询借款人及配偶的《个人信用报告》和婚姻、房产、社保等个人信息;
3.受托行通过房产部门对借款人进行“家庭住房信息查询”;
4.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受托行在公积金系统中进行贷前试算,参考试算结果和还贷能力,与借款人商议确定贷款种类、贷款额度、期限、利率以及还款方式;
5.受托行在公积金系统中进行初审,初审未通过的,及时通知借款人并告知原因。
第四步 办理担保(适用于商转公贷款)
对初审通过的商转公贷款,由受托行通知转贷人持下列资料到担保公司办理担保手续:
1.转贷人及配偶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转贷人为单身的需签署单身声明);
2.原商贷所购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或者《不动产权证书》原件;
3.受托行加盖印章的《武汉住房公积金贷款信息审核确认表》。
第五步 预存资金(适用于商转公贷款)
转贷人将原商贷余额与转贷差额部分,用自有资金存入转贷行用于提前结清原商业贷款。
第六步 银行复审
受托行对借款人的全套资料进行复审。
第七步 公积金中心终审
公积金中心对受托行复审通过的贷款资料进行终审。
第八步 签订合同
终审通过后,受托行与借款人、购房人面签借款(抵押)合同,并签署房产抵押登记等相关贷款资料。
第九步 银行抵押登记及放款
受托行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抵押手续,并在公积金系统中录入抵(质)押信息后,依据放款通知单发放贷款资金(适用于购买新建商品房公积金贷款)。
借款人与卖方办理房屋交易过户手续,受托行凭已过户的《不动产权证书》及《税收完税证明》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手续,并在公积金系统中录入抵(质)押信息后,依据放款通知单发放贷款资金(适用于存量房公积金贷款)。
终审通过的商转公贷款,在预存的差额资金办理原商贷提前还款后或同时,由受托行依据放款通知单,将贷款资金发放至指定账户用于结清原商贷。原商贷结清后,担保机构和原商贷银行办理不动产登记证明(适用于商转公贷款)。
七、办理网点
受武汉公积金中心委托办理公积金贷款的银行有: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银行、汉口银行、招商银行、农商银行、光大银行、邮政储蓄银行、浦发银行、华夏银行、兴业银行、中信银行、民生银行、湖北银行、平安银行、广发银行、渤海银行、浙商银行、恒丰银行以及其受理公积金贷款的经办网点。
八、政策咨询及查询服务
网址: http://gjj.wuhan.gov.cn 客服热线:027-12329
备注:本贷款指南最终解释权归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