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维护住房公积金管理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修订了《武汉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办法》《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执法实施细则》,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一、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whgjjsjfgc@163.com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武汉市江岸区京汉大道1248号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邮政编码:430015,请在信封上注明“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及细则征求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时间:从即日起至2021年12月18日截止。
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1年12月8日
武汉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维护住房公积金管理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是指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使用等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积金中心缴存单位和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活动。
第四条 公积金中心行政执法,以推进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为核心,建立健全和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同时结合涉企行政执法“三张清单”,提高依法规范、宽严有度、公正文明执法水平,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
第二章 行政执法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 公积金中心根据国家和武汉地区有关规定,负责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宣传、贯彻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政策和法律、法规;
(二)依法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对其违法和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和处理;
(三)组织执法人员的培训、考核;
(四)监督、指导派出执法机构、委托执法机构的工作;
(五)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政治坚定、作风优良、遵守纪律、身体健康;
(二)从事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工作前无犯罪记录;
(三)熟悉住房公积金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掌握住房公积金管理所需的业务知识和技能;
(四)具备行政执法资格。
执法人员每年须经业务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第三章 行政执法权限和行政执法标准
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公积金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应当按照如下标准处罚:
(一)单位职工人数或者未办理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职工人数在10人及以下的,处1万元罚款;
(二)单位职工人数或者未办理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职工人数在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三)单位职工人数或者未办理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职工人数在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四)单位职工人数或者未办理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职工人数在100人以上300人以下的,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五)单位职工人数或者未办理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职工人数在300人以上的,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条 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公积金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九条 公积金中心接到有关公积金缴存的举报、投诉后,应当对被举报、投诉单位的缴存情况进行检查,被举报、投诉单位应当如实向公积金中心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并接受检查。被举报、投诉单位不如实向公积金中心提供相关数据、资料,不接受检查的,由公积金中心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可以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条 以伪造、变造证明材料等手段违规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公积金中心应当责令限期退回所提资金,并可以处所提资金10%以下的罚款。
第十一条 公积金中心对被行政处理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相关联合惩戒机制,纳入诚信记录。
第四章 行政执法程序
第十二条 公积金中心应对存在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的当事人进行政策宣传,督促当事人改正。
第十三条 公积金中心收到维权举报、投诉后,应当及时受理。对于举报、投诉或自行检查发现、上级部门交办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涉嫌违法的,应当立案。有实名投诉、举报人的,应积极与实名投诉、举报人联系并及时告知处理结果。
第十四条 立案后,公积金中心对案件进行调查,当事人应积极配合,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财务报表、工资报表、单位人员统计表、劳动合同、工资单、社保清册等证据。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积金中心应当中止行政执法:
(一)职工死亡,须等待其近亲属表明是否参加的;
(二)职工丧失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当事人一方的行政机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的事由不能参加的;
(五)行政执法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送请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
(六)行政执法须以相关民事、刑事或者其他行政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相关案件尚未审结的;
(七)其他应当中止的情形。
中止的情形和原因消除后,恢复行政执法。
第十六条 公积金中心审查认定当事人确有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的,应在审查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视情节作出如下处理:
(一)对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公积金中心应签发《行政处罚暨责令限期改正告知书》,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同步下发《听证告知书》;
(二)对当事人拟作出非行政处罚的行政处理的,公积金中心应签发《责令限期改正决定书》,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十七条 符合听证条件的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在收到《听证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提出听证申请。公积金中心应在听证的7日前,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进行。
第十八条 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后或听证结束后,公积金中心审核认定当事人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应在审核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签发《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公积金中心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责令限期改正决定书》不服的,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公积金中心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责令限期改正决定书》,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的,公积金中心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积金中心应批准结案:
(一)当事人按期履行公积金中心行政处理决定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公积金中心强制执行申请并执行完毕,强制执行款划入罚款账户或补缴入职工个人公积金账户的;
(三)人民法院受理公积金中心强制执行申请,裁定案件执行终结的;
(四)其他应予结案的情形。
第五章 监督
第二十二条 公积金中心行政执法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进行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活动,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当事人有权向公积金中心投诉。
第二十三条 公积金中心行政执法人员在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四条 拒绝、阻碍公积金中心行政执法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武汉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办法》《武汉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实施细则》(武公中规〔2020〕1号)同时废止。
武汉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执行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武汉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及文件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受理及前期调查
(一)管辖区域划分
职工投诉、举报或公积金中心自行检查发现单位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的行为,公积金中心所属分中心(以下简称分中心)应当受理。对已开立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的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权益由其单位缴存银行网点业务归口的分中心负责。对未开立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的单位,行政执法管辖按单位实际经营所在区域划分如下:
1、省直分中心负责洪山区、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
2、武昌分中心负责青山区、化学工业区,武昌分中心东湖管理部负责东湖新技术开发区;
3、铁路分中心负责武昌区、武汉铁路局沿线;
4、汉口分中心负责江岸区、江汉区,汉口分中心临空港管理部负责硚口区、东西湖区;
5、汉阳分中心负责汉阳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
6、新洲分中心负责新洲区;
7、黄陂分中心负责黄陂区;
8、蔡甸分中心负责蔡甸区;
9、江夏分中心负责江夏区。
分中心对管辖区域划分存在争议的,提交公积金中心归集管理处(以下简称归集处)指定分中心受理。
(二)前期调查
1、受理投诉实行首问负责制。分中心在受理投诉当日填写《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执法案件受理单》和《送达地址确认书》,并及时收集投诉人相关资料:
(1)职工身份证;
(2)证明职工与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劳动合同、裁判文书等;
(3)职工工资发放的银行流水、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盖有单位公章的工资发放清册、社保机构出具的缴纳社会保险费记录;
(4)其他证明材料。
分中心受理非本辖区投诉的,可以在受理后3个工作日内将以上材料移送至相应管辖权的分中心,并书面告知投诉人。移送管辖仅限一次。
2、分中心在受理投诉后3个工作日内向被投诉、举报的单位或个人下发《行政执法调查函》;在自行检查中发现涉嫌违法的单位或个人,分中心可视情形向其发放《行政执法调查函》,并要求以上单位和个人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
3、单位或个人在收到《行政执法调查函》后的5个工作日内提出异议及相关证明材料的,异议成立,分中心书面告知投诉人投诉不成立原因;异议未否认投诉人所诉基本事实,或异议不成立,分中心应针对异议给予相应回复,结束前期调查。
二、立案
分中心在前期调查结束后,综合证据材料,认为单位或个人有违法行为且拒不改正的,应于受理案件后15个工作日内,制作《行政执法案件立案呈批表》,并由分中心负责人签署意见后2个工作日内提交归集处复核,再经公积金中心审计保全处(政策法规处)(以下简称审计(法规)处)审核后呈报中心领导审批立案。归集处复核、审计(法规)处审核时间均不得超过2个工作日,重大、疑难或群体非行政处罚案件可延长至7个工作日。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证据确凿的,应予立案
1、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
2、单位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
3、单位逾期不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的;
4、被举报、投诉单位不如实向公积金中心提供相关数据、资料,不接受检查的;
5、以伪造、变造证明材料等手段违规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
(二)分中心向归集处提交《行政执法案件立案呈批表》时,应一并提交以下材料:
1、《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执法案件受理单》、《送达地址确认书》;
2、《行政执法调查函》及单位或个人复函、分中心回复;
3、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4、证明职工与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劳动合同、裁判文书等;
5、职工工资发放的银行流水、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盖有单位公章的工资发放清册、社保机构出具的缴纳社会保险费记录;
6、单位不提供数据、资料,不接受检查的证明材料;
7、违规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伪造房产证、发票等提取证明材料;
8、单位提供的各项材料;
9、其他证明材料。
归集处和审计(法规)处认定立案证据不足,需退回分中心补充立案材料的,两部门需在《行政执法案件立案呈批表》中一次性载明理由,退回分中心,分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补充立案材料。
三、调查取证
行政执法案件立案后,分中心组成案件调查组,调查组由分中心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组成。调查取证须由两人或两人以上共同进行。执法人员在调查时应向被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告知调查范围和事项。
调查时调查组应分别向职工和单位制作《调查询问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经被调查人确认无误后逐页签字捺印,记录有误或有遗漏的,应由被调查人更正补充。被调查人签字捺印后,调查人员也应逐页签字。单位或个人不愿接受调查或不愿配合调查组制作《调查询问笔录》的,调查组将相关情况载入《调查报告审批表》。
在案件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应对案件进行实质性调查,进一步甄别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收集的证据包括但不限于: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职工及单位的陈述、鉴定结论、现场笔录等。
行政处罚案件调查应在立案后15日内完成,遇重大疑难案件经归集处认定批准后可延长15日,只能延长一次;非行政处罚案件应在立案后30日内完成,遇重大疑难案件经归集处认定批准后可延长30日,延长次数最多不超过两次。调查组对非行政处罚案件在提交《调查报告审批表》前向单位下发《核查通知书》。
案件调查结束后,由调查组填写《调查报告审批表》,提出具体的处理建议,分中心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归集处复核,再提交审计(法规)处审核,材料齐全、证据充分的,提交公积金中心领导审批;对违法行为认定证据不足的,作出撤销案件决定。
归集处复核包括并不限于补缴金额、补缴依据。审计(法规)处审核包括并不限于行政执法主体及对象是否适格、执法流程是否合规、适用法律是否准确。归集处复核、审计(法规)处审核均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重大、疑难或群体非行政处罚案件可延长10个工作日。
四、行政处罚
(一)给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1、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
2、单位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
3、单位不提供数据、资料,不接受检查的;
4、违规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
(二)行政处罚告知
案件调查报告经公积金中心领导批准后,审计(法规)处于5个工作日内制作《行政处罚暨责令限期改正告知书》,由调查组于5个工作日内送达单位或个人。
(三)陈述和申辩
单位或个人在收到《行政处罚暨责令限期改正告知书》后的3个工作日内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单位或个人可以书面或口头形式进行陈述和申辩,口头陈述和申辩时,调查组应当制作《陈述、申辩笔录》。
调查组应对单位或个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经复核认为理由不充分的,应向单位或个人书面反馈;经复核事实清楚,理由充分的,应当采纳,并将相关材料提交审计(法规)处。审计(法规)处认为调查材料存疑责令调查组补充调查,补充调查时间不超过5日;对陈述和申辩观点及理由采纳的,重新作出新的行政处理意见,不得因单位或个人的申辩而加重处罚。单位或个人在限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四)听证
行政处罚案件符合听证条件的,审计(法规)处在制作《行政处罚暨责令限期改正告知书》的同时,同步制作《听证告知书》。调查组在向单位或个人送达《行政处罚暨责令限期改正告知书》时一并送达《听证告知书》。
1、听证权利
单位或个人自收到《听证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提交听证书面申请,逾期不提交视为放弃听证权利。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席听证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出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终止听证。
2、组织听证
听证在公积金中心举行,由审计(法规)处负责组织,调查组、单位或个人参加听证。听证会设主听证员1名,负责组织听证;书记员1名,负责制作《听证笔录》,必要时,可以另设听证员1-2名,协助主听证员进行听证。主听证员确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并在举行听证7日前通知单位或个人及相关人员。听证由主听证员主持,就案件的事实、理由、证据、程序、适用法律等组织调查和展开辩论。
3、听证程序
(1)听证开始后,首先由调查组提出单位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意见及法律依据。证据应当向听证会出示,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场宣读。
(2)单位或个人就调查组提出的违法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及行政处罚意见进行听证,并可以提出新的证据。
(3)单位或个人和调查组可以围绕案件的事实、证据、程序、适用法律、处罚幅度等问题进行辩论。
(4)辩论结束后,听证员应当听取单位或个人、调查组双方最后陈述意见。
(5)书记员应当将举行听证的情况记入《听证笔录》。《听证笔录》经听证双方查阅无误后,听证双方逐页签字捺印。如记录有误或者遗漏,应由听证双方在更正或者补充处签字捺印。听证双方拒绝签字捺印的,听证主持人应当在《听证笔录》上注明。《听证笔录》经听证员审阅后,由听证员和书记员签字。
(6)听证结束后,听证员结合听证情况及案件相关证据制作《听证报告》,拟作出给予行政处罚或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连同《听证笔录》一并报批。审计(法规)处应将听证结果告知听证双方,决定仍须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不予行政处罚的,予以结案。
(五)行政处罚决定
单位或个人在收到《行政处罚暨责令限期改正告知书》后10日内未改正违法行为,也未提出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或者经陈述、申辩及听证后,公积金中心决定仍须给予行政处罚的,由审计(法规)处在5个工作日内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调查组于5个工作日内送达单位或个人。
1、《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
(1)单位或个人基本情况;
(2)违法事实;
(3)作出行政处罚的依据、数额、履行方式和期限;
(4)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5)公积金中心落款并盖章;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
2、行政处罚的方式和标准
序号 | 案由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 | 处罚细化标准 |
1 | 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 轻微 | ①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职工人数在10人(含10人)以下的,处1万元罚款;②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职工人数在10人以上50人(含50人)以下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含2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①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职工人数在50人以上100人(含100人)以下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含3万元)以下罚款; ②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职工人数在100人以上300人(含300人)以下的,处3万元以上4万元(含4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职工人数在300人以上的,处4万元以上5万元(含5万元)以下罚款。 | |||
2 | 被举报、投诉单位不如实提供相关数据、资料或不接受检查 | 《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被举报、投诉单位不如实向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相关数据、资料,不接受检查的,由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可以对单位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不配合调查询问的,对单位处3000元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处200元罚款。 |
一般 | 提供材料不完整、不真实的,对单位处15000元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处1000元罚款。 | |||
严重 | 拒不提供材料的,对单位处30000元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处2000元罚款。 | |||
3 | 以伪造、变造证明材料等手段违规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 《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以伪造、变造证明材料等手段违规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责令限期退回所提资金,并可以处所提资金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提取资金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处所提资金5%的罚款。 |
一般 | 提取资金10万元以上20万元(含20万元)以下的,处所提资金7%的罚款。 | |||
严重 | 提取资金20万元以上的,处所提资金10%的罚款。 |
五、非行政处罚
(一)给予非行政处罚的情形
单位逾期不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公积金中心作出责令限期改正的决定。
(二)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决定的程序
案件调查报告经公积金中心领导批准后,审计(法规)处于5个工作日内制作《责令限期改正决定书》,由调查组在5个工作日内送达单位。
(三)《责令限期改正决定书》的内容
1.单位基本情况;
2.违法事实;
3.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决定的依据、数额和履行方式;
4.限期改正的时限;
5.不服责令限期改正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6.公积金中心落款并盖章;
7.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决定的日期。
六、执行
(一)行政处罚的执行
审计(法规)处严格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种类、数额和期限执行行政处罚。罚款应纳入财政罚没专用账户,公积金中心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被处罚人应向公积金中心提供付款账号、户名等信息,公积金中心向被处罚人出具《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被处罚人应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银行缴交罚款。被处罚人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武汉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处罚人逾期既不复议又不起诉,且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经催告仍不履行的,公积金中心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责令限期改正决定的执行
单位不服决定的,可以在收到《责令限期改正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武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单位逾期既不复议又不起诉,且不履行责令限期改正决定,经催告仍不履行的,公积金中心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结案
符合下列情况的,调查组应于10个工作日内制作《结案报告》,简要记录案情来源、办案经过、处理依据及内容、执行情况等,报审计(法规)处制作《结案审批表》,经中心领导批准后予以结案。
(一)单位或个人按期履行公积金中心行政处理决定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公积金中心的强制执行申请并执行完毕,强制执行款划入罚款账户或补缴入职工个人公积金账户的;
(三)人民法院受理公积金中心的强制执行申请,裁定案件执行终结的;
(四)其他应予以结案的情况。
八、归档
结案后,审计(法规)处应将相关材料归档备查。归档材料依序包括:
(一)卷宗封面;
(二)卷立目录;
(三)《行政执法案件受理单》、《行政执法调查函》、《送达地址确认书》、单位或个人复函、分中心回复、投诉人基本信息等前期调查材料;
(四)《行政执法案件立案呈批表》、立案证据等立案材料;
(五)《调查询问笔录》、《调查报告审批表》、调查证据、延期调查申请等案件调查材料;
(六)《行政处罚暨责令限期改正告知书》、《听证告知书》、《陈述、申辩笔录》、《听证申请》、《听证笔录》、《听证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限期改正决定书》、《催告通知书》、《送达回证》、缴纳罚款票据、补缴公积金凭证等行政处理材料;
(八)行政复议、诉讼材料;
(九)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材料;
(十)《结案报告》、《结案审批表》等结案材料;
(十一)其他材料。
九、其他规定
(一)公示
审计(法规)处对执法主体、执法人员、执法权责、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执法结果、执法救济等行政执法信息,在事中和事后通过公积金中心官网及时向社会公开,并于每年1月31日前公布上一年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归集处于每年一季度公示当年的执法检查(含双随机抽查)计划信息。
(二)全过程记录
行政执法及行政执法监督主体应使用文字记录、录音、拍照、录像、视频监控等视音频多种方式记录行政执法全过程。行政执法全过程自获取违法线索开始,包括受理、立案、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终结等一般执法环节及听证、中止、延期等特别执法环节。
(三)回避
1.自行回避: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人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者与案件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应当回避。
2.申请回避:当事人认为执法人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者与案件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有权申请回避。
(四)送达
视不同情形,送达可以使用以下方式:
1、直接送达:调查组应将执法文书于作出文书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直接送达被执法对象,送达应当由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收件的人或本人签收或盖章并填写签收日期,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受送达人已指定代收人的,交代收人签收;受送达人有代理人的,既可以向受送达人送达,也可以向其代理人送达。
2、邮寄送达:按单位和个人提供的《送达地址确认书》地址进行邮寄,以邮政邮件签收日期视为送达日,并保存相关邮寄凭证;邮寄送达被退回或拒收的,视为已送达。
3、留置送达:受送达人拒绝签收或者盖章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人员到场,以拍照、录像、录音等相应方式予以记录,或采集全程执法影像,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拒收的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或公证人签名或盖章,把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收发部门或者住处。
4、电子送达:须经受送达人同意且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中予以确认后方可进行。采用电子送达的,送达日期以传真、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准。
5、公告送达: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发出公告,公告发出后经过一定的时间即视为送达。
(五)委托
职工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处理投诉事宜。委托直系亲属代为处理的,在投诉时应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证明直系亲属关系的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经职工签字按手印的委托书原件,受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委托非直系亲属代为处理的,应提供经职工签字按手印的委托书原件、公证机关公证委托事项的公证书、委托人和受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委托律师代为处理的,应提供经职工签字按手印的委托书原件、律师事务所所函、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执业律师执业证和复印件。
附件:
1.《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执法案件受理单》
2.《送达地址确认书》
3.《行政执法调查函》
4.《行政执法案件立案呈批表》
5.《调查询问笔录》
6.《核实通知书》
7.《调查报告审批表》
8.《行政处罚暨责令限期改正告知书》
9.《陈述、申辩笔录》
10.《听证告知书》
11.《听证笔录》
12.《行政处罚决定书》
13.《责令限期改正决定书》
14.《催告书》
15.《送达回证》
16.《结案审批表》
附件1
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执法案件投诉受理单
受理时间: | |||||
投诉人 | 身份证号码 | 联系电话 | |||
被投诉 单位名称 | 单位经办人 | ||||
单位地址 | |||||
投 诉 情 况 概 述 | |||||
具 体 维 权 要 求 | |||||
提 交 材 料 清 单 | |||||
维权职工 | 登记人员签字 |
附件2
送 达 地 址 确 认 书
案 由 | |||||
案 号 | |||||
告 知 事 项 | 1.为便于当事人及时收到武汉住房公积金中心行政执法文书,保证行政执法程序顺利进行,当事人应当如实提供确切的送达地址; 2.行政执法期间如果送达地址有变更,应及时告知武汉住房公积金中心变更后的送达地址; 3.如果提供的地址不确切,或不及时告知变更后的地址,使行政执法文书无法送达或未及时送达,当事人将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 ||||
送 达 地 址 | 当事人 | ||||
送达地址 | |||||
联系电话 | 邮 编 | ||||
是否同意电子送 达 | 同意□ 不同意□ | 电子送达地址 | |||
指定 受送 达人 | 送达 地址 | ||||
姓名 | 联系 电话 | ||||
电子送 达地址 | 邮 编 | ||||
当 事 人 确 认 | 我已阅读(听明白)本确认书的告知事项,提供了上栏送达地址,我保证提供的送达地址各项内容是正确的、有效的,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当事人(盖章) 年 月 日 | ||||
备 注 |
附件3
行政执法调查函
:
据职工举报(或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检查),你(或你单位)存在以下违反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第 种行为:
1.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2.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
3.不如实向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相关数据、资料,不接受检查;
4.以伪造、变造证明材料等手段违规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若你(或你单位)对职工举报(或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检查)的事实有异议的,请于收到本调查函的5个工作日内向武汉住房公积金中心 分中心提出书面意见,同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逾期不提出意见的,视为对事实无异议。
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对你(或你单位)提交的意见及相关证据材料予以复查,并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作出相应行政行为。
执法联系人:
联系电话:
(落款,公章)
(时间)
附件4
行政执法案件立案呈批表
案件来源 | |||||||
案发地点 | 案发 时间 | ||||||
办案部门 | 办案人员 | ||||||
违法单位信息 | 单位名称 | 法定代表人及职务 | |||||
送达地址 |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 ||||||
姓 名 | 工 | 工作单位 | |||||
违法个人信息 | 联系方式 | 联 | 系身份证号 | ||||
送达地址 | |||||||
简要 案情 | |||||||
受理 部门 意见 | 部门负责人签名: 时间: | ||||||
归 集 管理处意 见 | 部门负责人签名: 时间: | ||||||
审计(法规)处意见 | 部门负责人签名: 时间: | ||||||
分管 领导 批示 | 分管领导签字: 时间: | ||||||
主管 领导 批示 | 主管领导签字: 时间: | ||||||
备注 |
附件5
行政执法调查询问笔录
询问机关
询问地点
询问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至 时 分
询问人
记录人
被询问人: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联系电话
工作单位
住址
我们是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执法人员,这是我们的执法证件,请你确认。现就 一事(案件)进行调查,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你须配合,并如实回答询问。
问:
答:
问:
答:
被询问人签名或盖章:
询问人签名: 记录人签名:
(共 页第1页)
笔 录 纸
被询问人签名或盖章:
询问人签名: 记录人签名:
(共 页第 页)
附件6
核实通知书
__________:
据职工举报(或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检查),你(或你单位)存在违反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情况,武汉住房公积金中心
分中心已于 年 月 日向你(或你单位)发出行政执法调查函。现依据调查笔录及职工与你(或你单位)提供的相关证据资料,向你(或你单位)核实确认如下信息:
1、你(或你单位)应为职工 补缴住房公积金的时间段为 ;
2、你(或你单位)应为职工 补缴住房公积金金额为 。(后附补缴住房公积金明细及计缴基数、缴存比例)。
如你(或你单位)对以上有异议须在收到本通知5个工作日内向武汉住房公积金中心 分中心提出书面异议,并同时提供书面证明材料,逾期未回复将视为无异议或放弃申辩,我单位将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进行处理。
单位__________印章
___年___月___日
注:此决定书针对逾期不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
附件7
调查报告审批表
年 月 日
案件名称 | |||
办案部门 | 办案人员 | ||
立案时间 | |||
提交审批时间 | |||
调 查 情 况 及 处 理 意 见 | 部门负责人签名: 时间: (缴存基数、比例及金额认定明细表附后) | ||
归集管理处 意见 | 部门负责人签名: 时间: | ||
审计(法规)处意见 | 部门负责人签名: 时间: | ||
分管领导 审批意见 | 签名: 时间: | ||
备注 |
缴存基数、比例及金额认定明细表
职工姓名: 身份证号:
序 号 | 时间 | 缴交基数 | 认定依据 | 缴交 比例 | 单位应缴金额 (单位:元)(单位:元) | 单位实缴金额 (单位:元) | 单位欠缴金额 (单位:元) | |||
1 | XXXX.1-XXXX.12 | % | ||||||||
2 | XXXX.1-XXXX.12 | % | ||||||||
3 | % | |||||||||
4 | % | |||||||||
5 | % | |||||||||
6 | % | |||||||||
7 | % | |||||||||
合计 |
制表人:(调查组) 案件受理部门负责人: 复核人:(归集管理处) 归集管理处负责
附件8
行政处罚暨责令限期改正告知书
武公中行责告字〔XXXX〕X号
:
经查,你单位未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我中心责令你单位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10日内履行以下义务:
如逾期不履行以上义务,将拟对你单位作出罚款X万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你单位进行陈述、申辩,应当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XXXXXXXX提出陈述、申辩,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地址:XXXXXXXXXXXXXXXX
联系电话:XXXXXXXXXXX
(一式两份,被当事人、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执一份)
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XXXX年XX月XX日
附件9
陈述申辩笔录
案由:
当事人:
陈述申辩人: 联系方式:
陈述和申辩时间:
陈述和申辩地点:
承办人: 记录人:
一、承办人向当事人告知
经调查,
你单位该行为违反了
的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如下行政处罚:
二、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在被作出行政处罚前,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三、陈述、申辩内容记录:
陈述、申辩人签名:
承办人签名: 记录人签名:
附件10
听证告知书
武公中听告字〔XXXX〕X号
:
经查,你单位有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行为,以上行为违反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的规定,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罚款X万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你单位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你单位要求举行听证,请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书面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特此告知。
地址:武汉市江岸区京汉大道1248号
联系电话:027-827979
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XXXX年XX月XX日
附件11
行政执法听证笔录
(首页)
案由:
听证时间:
听证地点:
听证主持人: 职务:
听证员:
案件承办人:
当事人:
委托代理人:
听证记录:
当事人(签名或盖章):
委托代理人(签名):
案件承办人(签名):
听证主持人(签名):
听证员(签名):
记录人(签名):
附件12
行政处罚决定书
武公中行处决〔XXXX〕X号
受处罚人: ,地址: ,法人代表: ,职务: 。
经查明,你单位未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到受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设立手续,违反了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本中心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X万元的行政处罚。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XXX银行XXX支行缴纳罚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武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中心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XXXX年XX月XX日
附件13
责令限期改正决定书
武公中责决〔XXXX〕X号
:
经查,你单位违反了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条,《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九的规定,存在逾期不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情形,未按规定为职工XXX(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X)缴存XXXX年XX月至XXXX年XX月的住房公积金。现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履行以下义务:
为你单位职工XXX(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X)补缴XXXX年XX月至XXXX年XX月的住房公积金XXXXX元,具体利息金额以你单位实际履行之日为准。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武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拒不履行本决定的,我中心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XXX 联系电话:XXX XXX XXX
(一式三份,被投诉单位、投诉职工、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执一份)
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XXXX年XX月XX日
附件14
催 告 书
武公中行催告〔XXXX〕X号
:
我中心已于XXXX年XX月XX日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武公中行处决〔XXXX〕X号)/《责令限期改正决定书》(武公中责决〔XXXX〕X号),并于XXXX年XX月XX日向你单位送达。经查你单位在收到决定书后,未在规定时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现催告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履行如下义务:
。
如对本催告不服,你单位有权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我中心陈述和申辩,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的,我中心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XXX 联系电话:XXX XXX XXX
(一式两份,被当事人、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执一份)
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XXXX年XX月XX日
附件15
送达回证
送达文书名称及文号 | |
受送达人名称或姓名 | |
送 达 日 期 | |
送 达 地 址 | |
送 达 方 式 | |
收件人签字(或盖章)及收件日期 | (与受送达人的关系 ) 年 月 日 |
送达人(签字) | 年 月 日 |
备 注 |
附件16 结案审批表 | |||
案由 | |||
立案时间 | 办案人员 | ||
涉案单位 | |||
查处阶段 | |||
处罚(处理) 决定 | |||
执行情况 | |||
审计(法规)处意见 | 部门负责人签名: 时间: | ||
分管领导审批 意见 |
时间: | ||
主管领导审批 意见 | 签名: 时间: |
《武汉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办法》《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执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起草说明
为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力度,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我中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对《武汉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办法》《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执法实施细则》(武公中规〔2020〕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拟定了《武汉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办法》《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执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现就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的必要性
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修订施行,增加和修订了行政处罚案件办理时限、听证等相关条款;二是市政府全面推行涉企行政处罚三张清单,对企业违法行为给予减轻、从轻、免于处罚有规定,三是《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做出新规定。综上,《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须对照以上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做相应调整修改。另外,随着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工作的深入,职工维权意识的日益增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已不能适应现阶段执法工作需要,无法准确指导行政执法工作。鉴于此,我中心亟须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进行修订完善。
二、修订的过程
征求意见稿由我中心审计(法规)处起草,中心相关部门充分论证。我中心本着依法规范、宽严有度、公正执法、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结合公积金行政执法工作实际,由审计(法规)处、归集管理处在现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基础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对部分条款作出修改,理顺行政执法流程,并组织我中心行政执法人员开展专题研讨,对行政执法的合法合规性、可行性、可操作性展开充分讨论。
三、修订的政策依据
本次修订的政策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武汉市行政执法公示办法》、《武汉市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武汉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等政策法规。
四、修订的主要内容
我中心严格按照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最新要求,以推进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为核心,对执法程序进行重点规范。
1、明确了公积金行政执法的标准和原则
总则部分明确了公积金行政执法以“三项制度”为核心,以“三张清单”为原则。
2、修订了行政处罚裁量方式和标准
按照《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修订了公积金行政处罚裁量方式和标准。视违法情节的轻微、一般、严重程度,实行分段计罚。按单位职工人数或者未办理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职工人数对应区间,对违规单位处不同金额罚款。
3、修订了行政执法程序
(1)为便于准确的送达执法文书,在行政执法的受理阶段,增加单位和个人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环节。
(2)针对单位和个人不配合案件调查无相关制约机制问题,增加了将不配合情况载入《调查报告审批表》的相应处理办法。
(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结合现实执法证据多样化的特点,增加了电子数据作为证据材料。
(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修订了行政处罚案件的调查时限,将调查时限修改为在立案后30日内完成。
(5)非行政处罚案件在提交《调查报告审批表》前增加了向单位下发《核查通知书》环节。
(6)考虑责令改正在实质内容与执行上与行政处罚告知、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并无二致,为使执法流程更为清晰、高效,取消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将责令改正与行政处罚告知环节合并为下发《行政处罚暨责令限期改正告知书》,将责令改正与行政处理决定环节合并为下发《责令限期改正决定书》。
(7)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将单位或个人提出听证时间由三日内提出修改为五日内提出。
(8)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放弃听证权利,终止听证的条款规定,在听证环节增加了当事人或代理人放弃听证权利,终止听证情形。
(9)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将听证环节听证双方拒绝签字捺印,书记员当在《听证笔录》上进行注明,修改为由听证主持人注明。
(10)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了明确了可中止调查的情形。另,中止情形中明确“行政执法须以相关民事、刑事或者其他行政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相关案件尚未审结的本案件可终止”,故《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与此不相符处已作删除。
4、修订了其他规定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在回避规定中增加了当事人申请回避条款。
(2)在委托规定中明确了职工可委托律师代为处理投诉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