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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武公中规〔2022〕1号 《武汉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办法》《武汉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实施细则》解读

发布日期:2022-02-22 18:08:00 来源: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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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住房公积金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对《武汉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办法》《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执法实施细则》(武公中规〔2020〕1号)(以下简称原《办法》《细则》)进行了修订,拟定了《武汉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办法》《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执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办法》《细则》)。

《办法》《细则》在原《办法》《细则》的基础上,以推进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为核心,同时结合涉企行政执法“三张清单”,提高依法规范、宽严相济、公正文明执法水平,强化普法宣传,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对执法程序进行重点调整,使行政执法更具操作性。

一、《办法》第二条“本行政区域内单位和职工”解读

本行政区域内指武汉地区范围内,对于武汉地区外的武汉铁路局沿线铁路单位及沙洋监狱系统单位的行政执法,由其单位缴存银行网点业务归口的分中心负责。

二、《办法》第四条行政执法案件审查委员会解读

对于拟处罚金额在2万元以上或拟同时处罚单位和单位主管人员、根据“三张清单”拟不予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及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等重大行政处罚行为需要集体决策,故成立案件审查委员会负责决策。

三、《办法》第七条《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涉企行政处罚“三张清单”》解读

根据《关于全面推行涉企行政处罚三张清单实施包容审慎执法的意见》,我中心下发《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涉企行政处罚“三张清单”》,在行政处罚中增加了不予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的情形。

四、《办法》第二十一条中止执法程序的情形

中止执法程序的情形发生后,向执法对象制发《中止行政执法通知书》,同时抄送举报人、投诉人,中止执法程序的情形消除后,向执法对象制发《恢复行政执法通知书》,同时抄送举报人、投诉人。

五、《办法》《细则》行政执法程序调整

1.将调查取证环节前置。原《办法》《细则》的调查取证环节在立案之后,但在行政执法实践中,大量的调查取证工作都在立案环节之前完成,在执法程序上不符合原《办法》《细则》的规定。修订后的《办法》《细则》将调查取证环节置于立案前,更符合执法实际。

2.将责令改正环节前置。原《办法》《细则》责令改正环节在立案之后,为了提高执法效率,并本着强化普法宣传,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的目的,修订后的《办法》《细则》决定对经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后改正到位的单位和个人,不再立案处理。此外,将责令改正期限由原30日改为15日,并增加在制发《责令改正通知书》前向单位下发《核查通知书》。

3.立案不再提交归集管理处审核。修订后的《办法》《细则》将责令改正环节置于立案前,调查组在制发《责令改正通知书》前需经归集管理处审核,立案时不再提交归集管理处审核,直接提交审计(法规)处审核。

4.行政处罚依据拟处罚幅度,进行分级审批。根据处罚数额不同,分别由中心主要领导、案审会分级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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