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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市政协十三届四次会议第20200482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日期:2020-11-03 12:00:00 来源: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龙桃仙,曹佳懿,尹向阳,黄金元,张蕾,操玲姣,贺漪,袁言勇,余滨,陆继红,陶志阳委员:

你们提出的关于优化二孩家庭公积金提取和贷款政策,助力二孩政策落地的建议提案收悉。我单位经反复研讨,认为武汉地区当前形势下暂不宜放宽二孩家庭公积金提取和贷款政策。具体原由答复如下:

一、与上位法相关规定不相符

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及国家部委的相关文件对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范围均有明确规定,这也是我市制定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政策的基本遵循。目前,相关法规和文件均没涉及放宽二孩家庭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的规定。

(一)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提取规定。第五条规定: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第二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2.离休、退休的;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4.出境定居的;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6.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二)《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提取规定。第十一条规定: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2.离休、退休的;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4.出境定居的;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6.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第十二条规定:无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1.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本是或者户口不在本市的;2.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3.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满两年仍未重新就业的;4.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5.本人、配偶及子女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6.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2014﹞148号)明文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得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目前,我市住房公积金相关提取和贷款政策,均以上述法规规章的规定为“边框”,结合职工需求而制定,暂不涉及放宽二孩家庭提取和贷款的规定。

二、与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实际不相符

(一)住房公积金是以基本住房民生为使命和担当。住房公积金是职工及其所在单位共同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保障基本住房民生,解决基本住房需求是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初心和使命。而这种初心和使命主要通过“长期积累、互助互济、平存低贷”来实现。为此,在制定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时,对首套刚性基本住房需求,基本实现了“应提尽提”;对改善型住房需求,只能适度予以支持;对投机投资性住房需求,则坚决进行遏制。同样,在制定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也是始终坚持“满足首套刚需、支持改善需求、遏制投机炒房”的使用投向。无论是住房公积金提取还是发放个人贷款,首先立足于“雪中送炭”,条件允许时才能“锦上添花”,这也符合党的十九大关于解决民生工作“既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的精神。

(二)我市住房公积金流动性趋紧风险依然存在。从资金运作角度看,住房公积金存在“两进两出”,“两进”是指职工及其所在单位按月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以及每月收回的公积金贷款;“两出”是指职工日常的住房公积金提取,以及每月发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市公积金中心只有时刻维系着资金的进、出平衡,才能保证我市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可持续发展。我市在这方面曾有深刻的教训,2016年因资金的进、出平衡被打破,我市住房公积金出现了严重的流动性不足,直接导致提取和贷款业务的收紧,影响了职工的公积金使用权益。此后,为防范流动性不足风险,我市出台了一系列调控措施,如建立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动态调整机制,当个贷率发生变化时,最高贷款额度可按一定比率上、下调整等,有效缓解了流动性不足风险。

从近年情况看,我市住房公积金流动性趋紧的矛盾并未根本缓解。2019年度,我市新增归集金额约426亿元,提取金额约260亿元,收回贷款约118亿元,发放贷款约274亿元,全年收支基本持平。2020年上半年新增归集约210亿元,提取约110亿元,收回贷款约50亿元,发放贷款约113亿元,收支也基本平衡。但从目前趋势看,因今年对参与疫情防控的医护人员贷款倾斜政策的落地,以及职工申请办理“商转公”贷款业务的陡增,我市目前公积金贷款发放成快速上升趋势,截至目前,个贷率已达85.3%,个贷率即将突破90%,届时将再次出现流动性紧张的局面。

(三)我市已适度放宽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政策。为落实十九大“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精神,更好发挥住房公积金服务保障功能,我市先后放宽了住房公积金提取及贷款政策。

提取方面,我中心在2020年1月1日出台了提高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额度标准的政策(提高了20%),在进一步提升住房公积金保障效能、大大提高资金的使用率的同时,也增加了资金压力。

贷款方面,从2018年5月1日起,我市实行差别化的住房公积金基准贷款额度。缴存职工家庭购买首套普通自住住房的,基准贷款额度为70万元;购买第二套改善性自住住房的,基准贷款额度为50万元,同时取消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扣减”规定,即职工家庭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时,不再扣减首次已使用过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目前我市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70万元),在中部6省中排第一,在15个副省级城市中排前四,与我市的房价水平基本吻合。

因此,根据武汉当前的公积金运作收支情况,除保障首套刚需购房和依国家政策规定的有条件地支持职工家庭改善型住房需求以外,现无节余资金承载超出《条例》规定范围以外的提取公积金需求,也不能放宽现有政策下的提取和贷款额度及频次。如此时再放开有关二孩家庭提取公积金的相关政策,我市公积金流动性不足的风险将再次出现,届时将直接影响着公积金制度的高质量发展。

三、我市现行改善型住房提取公积金政策总体合理

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政策性住房金融保障作用,有条件的支持第二套改善型住房需求,武汉地区两次出台(修订)改善型住房提取政策。

(一)首次出台改善型住房提取公积金政策。2013年11月7日,武汉首次、也是在全国率先出台了“改善型住房”提取公积金政策,下发《关于完善住房公积金政策支持职工解决基本住房需求的通知》(武公管〔2013〕3号),“适度支持职工家庭改善型住房消费需求”,规定在本市房产主管部门的房屋登记信息系统中,职工家庭已登记仅有一套住房且面积在武汉市现行普通住房标准140平方米以下,职工家庭购买第二套改善型住房时未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可以提取本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累计提取金额为:[140平方米-职工家庭首套住房面积]×第二套住房单价,且不超过购房总价,每三年提取一次。政策出台后,深受广大缴存职工欢迎。

随着武汉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楼市行情的火爆,很多首套房不在中心城区的职工逐步向中心城区置换住房,而当时在远城区购买的住房面积大(超过140平方米)总价低,他们认为“由小换大”是改善型,“由远换近”也是改善型,改善型住房提取公积金对首套房面积的限制不合理,导致很多职工投诉,此政策逐渐不适应缴存职工实际需求,亟待改进。

(二)优化改善型住房提取公积金政策。2018年6月1日,武汉又出台《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武中公规〔2018〕5号)及实施细则,对以往政策进行整合优化,是落实国家“房住不炒”和“满足刚性基本住房需求”政策定位的重要举措。我们借鉴全国其他主要大中城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经验做法,结合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现状,对改善型自住住房的认定标准、提取有效时限及提取额度等内容进行了优化调整。将第二套改善型自住住房认定标准调整为“武汉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中显示,职工家庭有过一笔委托扣划公积金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或2010年3月8日(含)后有过一笔已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含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记录或住房消费类提取记录的,本次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自住住房为第二套改善型自住住房”;将提取有效时限及提取额度调整为“第二套改善型自住住房不动产权证发证之日起五年内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一次,提取金额不超过第二套改善型自住住房购房总价”。

此次政策调整概括为“两宽一紧”:对改善型自住住房的认定条件放宽——取消了原来对首套住房面积限制和购房贷款记录限制;对提取总额放宽——将二套房与首套房面积差产生的购房款差额调整为“提取金额不超过改善型住房购房总价”;对提取频次适当收紧——将改善型自住住房提取频次从原来的“每三年提取一次”调整为“不动产权证发证之日起五年内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一次”。既满足了刚性基本住房需求,又防范了资金流动性风险,还体现了更加公平公正的原则。

经统计,2018年1月1日至5月31日(调整政策前),改善型住房提取1651笔1.67亿元,6月1日至12月31日(调整政策后),改善型住房提取5450笔8.6亿元,全年改善型住房提取7101笔10.27亿元;2019年全年改善型住房提取9597笔15.71亿元。通过数据比对分析,改善型住房提取政策调整优化后,月平均提取笔数增长了1.4倍,月平均提取金额增长了2.88倍,提取笔数和金额都有了较大幅度地增长,新的改善型住房提取政策惠及面更广、支持力更大、职工更实惠。

(三)关于第二套改善型住房的认定。我们对第二套改善型住房的认定是依据公积金系统提取和使用记录,而非房管部门的现有房查记录,一是考虑到资金流动性风险问题,二是考虑到规范公积金管理秩序问题。在工作实践中发现,有不法房产中介利用同一套房产(为降低过户成本,通常房产总价较低)频繁过户,帮助部分职工提取公积金,如果公积金提取只认名下房产,不认提取记录,这种违规行为将更加猖獗,公积金余额将被无限制的套取使用,不仅扰乱了公积金管理秩序、增加了资金流动性风险,同时也扰乱了房产市场正常交易秩序、违背了中央“房住不炒”的精神,最终损害的还是广大缴存职工利益。此外,通过对职工家庭提取和使用公积金记录的认定,来证明其已享受过公积金政策的频次,更加公平公正。据了解,绝大部分大中城市职工家庭公积金购房提取使用记录,均不得超过两套。

至于委员们在提案中提到咸宁市出台《关于加快实施全面两孩配套政策的意见》中相关举措,事实上我市在上述改善型自住住房提取的放宽条件中,无论是政策覆盖面还是政策实施的力度都远超咸宁出台的意见,还请各位委员明鉴。

综上所述,我市在当前政策大势和法规禁止性要求及资金流动性过高等多项条件下,结合我中心长时间的市场调研、深度资金推演,均认为当前不宜立即推出二孩家庭公积金提取政策。但考虑到职工实际个性化需求,我中心仍高度重视,后期会持续做好相关需求调研,结合资金流动性实际情况,积极探索和研究放宽二孩家庭公积金提取政策,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再及时报送上级主管部门,考虑进一步放宽二孩家庭改善型住房的提取使用频次或套数。

在此,感谢各位委员对武汉住房公积金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并且希望各位委员一如既往地监督我们的工作,多给我们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促进公积金制度长远健康发展!                          



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0年8月28日

主管领导姓名 :张中新         联系电话  82797570

经办人姓名:   周腊梅         联系电话  82797940

邮政编码:     430015

抄送:市政协提案委、市人民政府督查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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