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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和使用的行政监督检查

发布日期:2021-07-15 14:10:00 来源:无

行政职权办事指南表(基本信息表)(行政检查类)

职权编码406001
职权名称对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和使用的行政监督检查
实施机关武汉公积金中心
职权依据《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检查对象监督检查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和使用的情况
检查内容1.检查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和使用的情况。
   2.对被举报、投诉单位的缴存情况进行检查,被举报投诉单位应当如实向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并接受检查。
职权运行流程检查方案制定→检查实施→检查报告→处理决定→处理情况落实情况→办结
责任事项1.检查责任: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员必须忠于职守,作风正派,办事公正,熟悉法律、法规和行政执法业务工作,有较强的行政管理能力和工作经验。
   执法检查人数不得少于两人,检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并针对检查事项做出详细记录,反馈检查意见。
   2.督促整改责任: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并制作下发整改通知书。
   3.处理责任:对存在的违规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查处。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1. 《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四条: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具体负责武汉地区的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监督检查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和使用的情况,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职能,承办公积金管委会决定的事项;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公积金中心接到有关公积金缴存的举报、投诉后,应当对被举报、投诉单位的缴存情况进行检查,被举报投诉单位应当如实向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并接受检查。
   2. 《武汉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暂行办法》第十三条:公积金中心收到举报、投诉后,应当受理。对于举报、投诉或自行检查发现、上级部门交办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确认存在违法行为嫌疑的,应当立案;《武汉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暂行办法》第十五条:公积金中心审查认定当事人确有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的,应在审查结束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签发《责令改正通知书》。
   3. 《武汉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暂行办法》第二十条:当事人对公积金中心作出的《责令改正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公积金中心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职责边界一、责任分工
   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武汉地区公积金缴存、提取和使用的监督检查。
   二、相关依据
   《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负责武汉地区的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监督检查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和使用的情况,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职能。
承办机构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会计核算处
咨询方式联系电话: 027-82797561;
   办公地址: 武汉市江岸区京汉大道1248号;
   电子邮箱: 1344213663@qq.com。
监督投诉方式1.市长热线:027-12345。
   2.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作风监督电话:02782797902。
备注 

对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和使用的行政监督检查外部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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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办公地址:武汉市江岸区京汉大道1248号(华清园)

武汉住房公积金热线:12329 人工电话接待时间:周一至周五08:30 -12:00 13:00-17:30 周六09:00-16:00(除法定节假日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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