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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行政

发布日期:2021-07-15 14:05:00 来源:无

行政职权办事指南表(基本信息表)(行政处罚类)

职权编码402001
职权名称对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行政处罚
实施机关武汉公积金中心
职权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第三十七条
违法违规行为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处罚种类罚款
细化量化自由裁量权标准逾期不办理的,按以下标准处罚:
   情形轻微,单位成立时间在2年以下的,处1万元罚款;
   情形一般,单位成立时间在2年以上5年以下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情形严重,单位成立时间在5年以上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职权运行流程立案→调查→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通过日常监督检查,群众投诉、举报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经过审查核实,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武汉公积金中心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询问当事人及证明人,制作询问笔录。应听取当事人的申辨陈述。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予以行政处罚的,撰写调查终结报告;违法事实不成立的,经审批予以销案。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处罚种类和幅度等方面进行核审,提出处理意见。单位负责人审查决定。对于情节复杂的,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制作处罚决定书。
   4.告知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内容、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以及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7日内按规定方式送达。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监管责任:对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行政处罚情况的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1-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第三十七条: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1-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 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
职责边界一、责任分工
   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的违法行为,公积金中心所属分中心或归集处划分如下:
   1.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归集处负责江岸区、江汉区;
   2.东湖分中心负责东湖新技术开发区;
   3.汉口分中心负责硚口区,东西湖区;
   4.汉阳分中心负责汉阳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
   5.省直分中心负责洪山区、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
   6.高校分中心负责武昌区;
   7.铁路分中心负责铁路沿线、青山区、化学工业区;
   8.4个新城区分中心负责各自辖区。
   二、相关依据
   《武汉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实施细则》(武公中发[2015]43号)
承办机构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分中心
咨询方式联系电话: 027-82723068;
   办公地址: 武汉市江岸区京汉大道1248号;
   电子邮箱: 1344213663@qq.com。
监督投诉方式1.市长热线:027-12345。
   2.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作风监督电话:02782797902。
备注 

对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行政处罚外部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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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办公地址:武汉市江岸区京汉大道1248号(华清园)

武汉住房公积金热线:12329 人工电话接待时间:周一至周五08:30 -12:00 13:00-17:30 周六09:00-16:00(除法定节假日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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