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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

发布日期:2022-06-09 17:39:08 来源: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为进一步加大住房公积金助企纾困力度,帮助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和缴存人渡过难关,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关于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建金〔2022〕45号)精神,以及市委市政府助企纾困的相关要求,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精准纾困、管控风险,简化流程、便企利民”的原则,研究制定了4项落实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措施。

一是困难企业可在规定区间内,自主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困难企业,可在5%—12%的规定区间内,自主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鼓励企业在经济效益好转后,提高缴存比例。

二是困难企业可申请阶段性缓缴住房公积金,其在职职工可正常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业务。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困难企业,可申请缓缴2022年6月至12月的住房公积金。缓缴期内,其在职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受未连续逐月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影响。

企业缓缴于2023年1月1日自动解除,其缴存方式同时恢复,也可申请提前解除缓缴。解除缓缴一年内,应当一次性或分次补缴其缓缴部分的住房公积金;缓缴期间,有职工工作调动、离职或退休时,缓缴企业确保为该职工补缴缓缴的公积金。需继续申请缓缴的,应当在缓缴期满前30日内重新申请,按《武汉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实施细则》(武公中规〔2018〕6号)办理。

三是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不能正常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不作逾期处理。在2022年6月1日之前正常还款的借款人,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失业或单位申请了缓缴的,在2022年6月1日至12月31日不能正常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作逾期处理,不计罚息,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

借款人应于2022年12月31日之前偿还全部应还未还的贷款本息,超过此日期未还的,将按逾期处理,计收罚息并将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2023年1月1日起,借款人应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正常履行还款义务。

四是提高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额度。将单身职工每年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额度从14400元提高到18000元(由每月1200元提高至1500元),已婚职工及配偶每年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额度从28800元提高到36000元(由每月2400元提高至3000元)。

2022年度在本政策执行之前已办理过租房提取的,可在2022年8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补提一次,补提金额不超过新额度与已提取金额之差,且以本年度首次提取时的婚姻状态为准。

以上政策的具体办理流程,可登录武汉住房公积金官网(http://gjj.wuhan.gov.cn/)查阅《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落实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或拨打客服热线12329进行咨询。


主办单位: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办公地址:武汉市江岸区京汉大道1248号(华清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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