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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征求意见公告

发布日期:2021-11-18 11:15:46 来源: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为建立健全我市住房公积金领域信用体系,深入推进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起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住房公积金监管方式,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在保障住房民生中的作用,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国家、省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求,拟定了《武汉住房公积金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一、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whgjjsjfgc@163.com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武汉市江岸区京汉大道1248号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邮政编码:430015,请在信封上注明“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时间:从即日起至2021年11月27日截止。



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1年11月17日




武汉住房公积金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有关要求,推进我市住房公积金信用体系建设,建立住房公积金信用评价管理制度,促进住房公积金信用主体遵从住房公积金法规、履行守法诚信义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武汉市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实施方案》(武政办[2020]62号)以及《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及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信用评价管理,是指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武汉公积金中心)对住房公积金信用主体信用信息开展的采集、评价、确定、发布和应用等管理活动。

本办法适用于参与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等业务活动的各类行为主体(以下统称信用主体),包括:缴存单位、缴存职工(不含灵活就业人员)和关联单位。其中,缴存单位、缴存职工是指依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应当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和职工;关联单位是指与住房公积金业务有关联的受托银行、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人力资源机构、估价机构、担保机构等。

第三条(原则)住房公积金信用评价管理遵循客观公正、分类分级、动态调整、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原则。

第四条(应用)武汉公积金中心根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相关规定,以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的政策文件为依据,实行清单制管理,与有关部门共同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惩戒,推进信息互换、结果互认、执法互助。


第二章 信用等级

第五条(分类分级)武汉公积金中心根据信用主体的信用状况,评定其信用等级。住房公积金信用主体的信用等级分为A级、B级、C级三个等级。

第六条 (A级缴存单位)单位遵守住房公积金相关法规、规章制度,遵守信用承诺制度,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

(一)单位为正常缴存状态,且在近2年内无欠缴住房公积金记录;

(二)单位按时、足额、全员缴存住房公积金;

(三)积极配合武汉公积金中心开展的监督检查、逾期贷款催收、政策制度宣传等相关工作;

(四)近3年内未发生与住房公积金直接相关的违法行为;

(五)未被其他部门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第七条 (B级缴存单位)单位基本遵守住房公积金相关法规、规章制度,遵守信用承诺制度,存在下列行为情形之一的:

(一)单位一年内欠缴住房公积金3个月以下(不含3个月);

(二)职工举报或行政执法检查中,发现单位未按时、足额、全员缴存住房公积金,经责令限期改正,且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三)未按规定配合武汉公积金中心开展监督检查、行政执法、逾期贷款催收等工作;

(四)存在不符合住房公积金相关法规、政策和制度要求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C级缴存单位)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一年内欠缴住房公积金3个月以上(含3个月);

(二)职工举报或行政执法检查中,发现单位未按时、足额、全员缴存住房公积金,经责令限期改正,仍不改正的;

(三)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等,行政处罚决定下达后,在规定期限内仍不执行;

(四)单位不按照规定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变更登记,账户转移、封存、启封或者提取等手续,经责令限期改正,仍不改正的;

(五)存在不符合住房公积金相关法规、政策和制度要求的其他情形,经责令限期整改后,逾期仍不整改。

第九条 (A级关联单位)单位遵守住房公积金相关法规、规章制度,遵守信用承诺制度,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

(一)遵守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签订的合同协议约定,严格履行合作义务和责任;

(二)遵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实施的维护缴存职工合法权益的管理;

(三)近3年内未发生与住房公积金直接相关的违法行为;

(四)未被其他部门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第十条(B级关联单位)单位基本遵守住房公积金相关法规、规章制度,遵守信用承诺制度,存在下列行为情形之一的:

(一)限制、阻挠、拒绝买受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经督促警示后,及时改正的;

(二)不按照合同或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经督促警示后,及时改正的;

(三)协助缴存职工违规提取、转移住房公积金或违规获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经责令限期改正的;

(四)假借住房公积金中心名义违规收取费用,获取不当得利。经责令限期改正,退回钱款的;

(五)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信息保密责任和义务,泄露缴存单位及职工信息,及时改正的;

第十一条(C级关联单位)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协助缴存职工违规提取、转移住房公积金或违规获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

(二)限制、阻挠、拒绝买受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情节严重且拒不整改;

(三)假借住房公积金中心名义违规收取费用,获取不当得利,情节严重且拒不整改;

(四)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泄露缴存单位及职工信息,造成损失且拒不承担赔偿责任;

(五)被其他部门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第十二条 (A级缴存职工)职工遵守住房公积金相关法规、规章制度,遵守信用承诺制度,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

(一)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且从当前计算连续缴存时间3年(含)以上的;

(二)无逾期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情况;

(三)近3年内未发生与住房公积金直接相关的违法行为;

(四)未被其他部门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第十三条 (B级缴存职工)职工基本遵守住房公积金相关法规、规章制度,遵守信用承诺制度,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通过伪造证明材料、使用虚假信息等手段违规办理公积金业务,经责令限期改正,且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二)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后无故停止缴存住房公积金,经催办、催缴后,按要求整改;

(三)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2年内连续逾期3-5期,或近2年内累计逾期6-12期内的。

第十四条 (C级缴存职工)职工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通过伪造证明材料、使用虚假信息等手段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或违规获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

(二)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后无故停止缴存住房公积金,经催办、催缴后,仍不按要求整改;

(三)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2年内连续逾期6期及以上或近2年内累计逾期12期以上的;

(四)被其他部门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第三章 信用评价结果的确定

第十五条(评价主体) 按照“谁评价、谁确定、谁负责”的原则,武汉公积金中心负责所辖范围内住房公积金信用主体的信用评价工作。

第十六条(信息采集) 武汉公积金中心采集能够反映信用主体信用状况的下列信息:

(一)缴存单位、关联单位的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缴存职工的姓名和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住房公积金账号等基础信息;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等业务办理信息;

(三)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信息;

(四)与住房公积金直接相关的违法及犯罪信息;

(五)有关部门实施的联合激励和惩戒信息;

(六)其他能够反映信用主体信用状况的相关信息。

第十七条(信息处理)武汉公积金中心负责建立完善住房公积金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并完成数据移植,对信用主体的信用信息进行记载、维护和应用管理,并对其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

第十八条(评定程序)武汉公积金中心依据系统业务记录、信用信息记录、执法检查记录等信息综合分析,由系统自动评定信用主体的公积金信用等级,并履行审定、数据上传、动态管理等职责。

(一)初步认定。武汉公积金中心在系统输入相关评价参数后,由系统自动评定等级。发现系统判定为B级C级的,应及时对相关单位及其所属职工在业务系统中实施业务关注。

(二)抽查核实。对初步认定C级情形,须经人工调查核实,按照信用评价标准再次复核认定,提取业务审核期为5个工作日,贷款业务审核期为10个工作日。经核查属实的,应按照本办法进行信用评级和名单列入,并执行相应措施;经核查不属实的,应及时解除业务关注或账户冻结。

(三)信息更新。 对审定后确认有异议的信用信息,公积金中心将在5个工作日内录入系统,完成信用数据更新。  

第十九条(异议处理) 信用主体对住房公积金信用等级评定有异议的,可通过业务柜台、门户网站、12329热线等渠道向武汉公积金中心提出异议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说明理由。

武汉公积金中心在收到异议申请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实,经核实有误的信息应及时更正或撤销,并于5个工作日内告知信用主体,切实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信用修复)信用主体依法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后,可通过业务柜台、门户网站、12329热线等渠道向武汉公积金中心提出信用修复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B级修复的最短公示期限为3个月,C级修复的最短公示期限为6个月,经核实符合修复条件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修复,并书面告知信用主体申请结果。

第二十一条(信用等级变更)发现信用信息存在错误、遗漏和异议申诉、修复事项属实、作出予以更正信用等级决定的,应当及时进行信用信息变更调整。经审查,不符合信用等级变更条件的,武汉公积金中心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告知。应同步更改业务系统信用等级记录,并同步上报至“信用武汉”等网站。

第二十二条(动态管理)武汉公积金中心对信用等级实施动态管理,A级、B级有效期为2年,C级有效期为5年,自作出等级评定之日起计算。经认定信用情况发生变动的,原评定的信用等级自作出变动决定之日即为有效期截止之日。有关法律法规对管理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效期满的,武汉公积金中心依照本《办法》重新评定信用主体的信用等级。

第二十三条(信息安全)住房公积金信用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应当严格遵守保密义务,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二十四条(责任追究)因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信用主体损失严重的,依法予以追责。


第四章 信用评价结果应用

第二十五条 缴存单位在信用等级有效期内,可按其类别分别适用不同措施。

(一)评定为A级的缴存单位可适用下列措施:

1.优先享受武汉公积金中心推出的各项支持、优惠、便利政策和措施;

2.优先取得住房公积金相关评先评优资格;

3.提供给金融机构作为授信融资的参考条件。

(二)评定为B级的缴存单位可适用下列关注措施:

1.列为日常监督检查或抽查的重点对象;

2.限制或暂停住房公积金相关业务合作2年;

3.取消与住房公积金有关的评先评优资格;

4.取消享受武汉公积金中心推出的各项支持、优惠、便利政策和措施的资格。

(三)评定为C级的缴存单位可适用下列监管措施:

1.    取消关联单位住房公积金业务合作资格;

2.    列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对象;

3.    取消与住房公积金有关的评先评优资格;

4.    取消享受武汉公积金中心推出的各项支持、优惠、便利政策和措施的资格;

5.若缴存单位为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要通报上级主管单位和审计部门。

第二十六条 关联单位在信用等级有效期内,按其类别分别适用不同措施。

(一)评定为A级的关联单位可适用下列措施:

1.优先享受武汉公积金中心推出的各项支持、优惠、便利政策和措施;

2.提供给金融机构作为授信融资的参考条件;

3.优先取得住房公积金相关评先评优资格;

4.优先取得住房公积金业务合作资格。

(二)评定为B级的关联单位可适用下列关注措施:

1.列为日常监督检查或抽查的关注对象;

2.取消与住房公积金有关的评先评优资格;

3.限制或暂停住房公积金相关业务合作2年;

4.取消享受武汉公积金中心推出的各项支持、优惠、便利政策和措施的资格。

(三)评定为C级的关联单位可适用下列监管措施:

1.列为日常监督检查或抽查的重点对象;

2.取消与住房公积金有关的评先评优资格;

3.取消关联单位住房公积金业务合作资格;

4.取消享受武汉公积金中心推出的各项支持、优惠、便利政策和措施的资格;

5.若关联单位为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要通报上级主管单位和审计部门。


第二十七条 缴存职工在信用等级有效期内,按其类别还适用下列措施。

(一)评定为A级的缴存职工可适用下列措施:

1.优先享受武汉公积金中心推出的各项支持、优惠、便利政策和措施;

2.提供给金融机构作为个人授信融资的参考条件。

(二)评定为B级的缴存职工可适用下列关注措施:

1.列入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资格和材料审核的重点关注对象;

2.暂停2年内办理除偿还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组合)贷款外的提取业务资格;

3.取消2年内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资格;

4.取消享受武汉公积金中心推出的各项支持、优惠、便利政策和措施的资格。

(三)评定为C级的缴存职工可适用下列监管措施:

1.取消线上业务及自助业务办理资格;

2.取消5年内办理除偿还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外的提取业务资格;

3.取消5年内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资格;

4.取消享受武汉公积金中心推出的各项支持、优惠、便利政策和措施的资格;

5.若缴存职工为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作人员,要通报所在单位及相关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


第五章 信用信息共享与管理

第二十八条(信息共享)根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需要和市信用办相关要求,按照合法、必要原则,将信息统一归集至市信用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实现系统互联互通、数据共享。

第二十九条(信息查询)信用主体享有查询自身信用信息的权利,可通过武汉公积金中心的各服务渠道和信用中国(湖北武汉)进行查询。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解释)本办法由武汉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实施,并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操作细则。

第三十一条(施行)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武汉住房公积金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讨论稿)起草说明


按照国家、省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求,为深入推进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保障中心业务运行的健康稳定,经调查研究、征求意见,结合我市实际,起草修订了《武汉住房公积金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讨论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将具体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背景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出台了系列指导文件,习近平总书记也多次对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做出了重要指示。为贯彻省市政府精神,依法规范制度建设、深入推进信用信息共享、构建信用监管机制、提升信用服务水平,结合国家对信用评价管理新的规范和要求,对《管理办法(草案)》(2020年版)进行进一步修改和完善,制定了新的《管理办法》。

二、修订依据

1、《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

3、《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国发〔2016〕33号);

4、《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5、《湖北省社会信用信息管理条例》;

6、《武汉市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实施方案》(武政办〔2020〕62号);

7、《武汉市2021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点》(武信用文〔2021〕1号);

8、《市信用办关于印发武汉市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武信用办【2021】3号)

除参照以上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外,还参照了山西省、河北省、北京、广州、上海、杭州、南京、青岛等兄弟省市公积金中心的做法,按照市信用办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拟定本《管理办法》。

三、修订过程

为保证管理办法的科学性和合规性,在前期研讨会和第一轮征求意见后,我们做了下列准备工作:

一是认真对照相关文件,结合相关最新要求,对《管理办法》进行再次修改;

二是重点征求意见。数次致电市信用办,就《管理办法》的修改交换意见,并多次上门征求意见。根据武政办〔2020〕62号文和国办发〔2020〕49号文等相关文件要求作出相应修改。

三是调研论证。广泛收集外地公积金中心和相关单位意见,并经过多次内部讨论,就合法性、合理性、可操作性、逾期及执法工作等方面进一步完善修改。

四、修改内容

1.修改相关措辞。取消了“守信”、“一般失信”、“严重失信”“联合惩戒”等措辞;

2.调整分类条件。删除了实际操作中无法操作或操作可行性低、难度大的条款,同时新增了部分操作性强的条款。

3.修改评定程序。增加系统自动评定等相关内容,明确“冻结期内,相关账户无法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或贷款业务。”

4.增加更新时效。对审定后确认有异议的信用信息,公积金中心将在5个工作日内录入系统,完成信用数据更新。 原异议处理的答复时限修改为收到异议申请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实;

5.增加信用修复条件。增加“消除不良影响且B级公示期满3个月、C级公示期满6个月后”的条件;

6.修改信用评价结果应用。评定为B级的单位,删除“加强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资格和材料的审核”。对C类应用措施新增“若缴存单位、关联单位为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要通报上级主管单位和审计部门,若缴存职工为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人员,要通报上级主管单位和审计部门。”

7.删除原审定告知、信息共享授权、信息录入等内容。

五、办法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三十一条,分为总则、信用等级、信用评价结果的确定、信用评价结果应用、信用信息共享与管理、附则等六个章节。

(一)关于总体情况。说明了《管理办法》制定的目的依据、关键定义和适用范围,并明确了住房公积金信用评价的管理原则和分类管理的实施方式。

(二)关于信用等级。规定住房公积金信用评价采取系统直接判级加C级复核方式,就缴存单位和职工两类信用主体,根据其在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等业务办理中的行为状况,分别确定了ABC级三个等级的信用评价标准。

为保证客观公正性,信用评价需由系统自动评级。

(三)关于结果确定。明确需建立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与市信用平台的双向互联,并进行信用信息的记载、维护和应用管理。规定了评价程序,以及对评价结果的异议处理、信用等级变更和动态管理方式,强调了信用信息安全和信用评价工作人员的责任。信用主体对信用评定结果有异议的,可提出申诉,武汉公积金中心将在规定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四)关于结果应用。按照诚信便利、失信惩戒的原则,就缴存单位、关联单位和职工三类信用主体,分别规定了相应措施。由武汉公积金中心单独或联合相关部门、组织、机构,对信用主体实施行政性、市场性、行业性、社会性的激励和约束。

(五)关于信息共享与管理。主要规定了信用评价结果应用的实现方式,包括录入信息的要素、信息共享、信用信息查询等。按照市信用办要求,根据合法、必要原则,将共享范围内的信息上传至市信用平台。

(六)关于实施要求。明确了《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实施方式和施行时间等。



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1年11月17日


主办单位: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办公地址:武汉市江岸区京汉大道1248号(华清园)

武汉住房公积金热线:12329 人工电话接待时间:周一至周五08:30 -12:00 13:00-17:30 周六09:00-16:00(除法定节假日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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