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增强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公平性,合理测算借款人家庭还款能力,支持中低收入家庭购买住房刚需及改善住房条件,从2019年11月1日起,海南将进一步优化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能力计算标准。
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根据有关规定,将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能力计算标准补充优化。今后,共同借款人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提供银行打印的工资对账单、通过系统共享数据信息平台获取的申报个人所得税收入额,或经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审核认可的个人其他稳定收入的近6个月平均值,核定其月收入。
若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提供或获取的个人工资收入属“实发工资”的,核定其月收入可增加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即“实发工资”+“住房公积金月汇缴总额”。优化后的计算标准将从11月1日起实施。
需要注意的是,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是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即应发工资),已包含住房公积金月汇缴总额。因此,使用缴存基数或应发工资核定月收入的借款人家庭,不再将月汇缴总额重复纳入计算。此外,2019年11月1日前,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办事大厅或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办理网点,已提交并受理完整贷款申请资料的借款人家庭,继续执行原还款能力计算标准。